{"billNo":"2021102014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2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2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美惠","徐富癸"],"連署人":["賴惠員","林岱樺","蔡易餘","李坤城","陳素月","沈伯洋","林楚茵","郭昱晴","王義川","何欣純","羅美玲","林淑芬","黃捷","黃秀芳","陳冠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meet_id":"院會-11-5-5","laws":["03631"],"mtime":"2026-04-15T15:19:3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4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44","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徐富癸等17人，為鼓勵雙親共同擔負育兒責任，促進家庭內性別分工之平等，強化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定明符合特定條件下之本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得再發給一個半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5","說明":"一、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援引之法律名稱。\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現行":"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n\n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2-04-25-制定:21","說明":"一、配合最低工資法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爰配合修正第一項援引之名稱，並酌作文字修正。\n\n二、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按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一規定，現行第二項所定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為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傷病給付，爰將該規定移列。","修正":"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達最低工資以上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n\n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鼓勵雙親共同擔負育兒責任，促進家庭內性別分工之平等，強化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爰增訂本條，定明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另一人為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之被保險人，且均領滿六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得再發給一個半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受第十九條之二規定最長發給六個月之限制。又考量雙親如其中一人已死亡，致無法由雙親共同承擔照顧子女責任，為保障單獨撫養子女者之照顧需求，並給予同等經濟支持，此類情事者亦得最長請領七個半月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三、上開規定無論雙親是否於本條修正施行前或後領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只要被保險人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條件者均適用之。舉例說明：本條修正施行前，雙親均領滿六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於修正施行後，雙親再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依規定各再請領第七個半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本條修正施行前，雙親之一方已先領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修正施行後仍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或再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另一方於修正施行後始領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雙親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均得各再請領第七個半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四、另考量現行實務上有部分被保險人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申請六個月以上之育嬰留職停薪，且該期間跨越本條修正施行日後者，爰定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計算方式，依修正施行後之日數，按比例發給。舉例說明：本條修正施行前，雙親已各領滿六個月津貼，領滿後繼續申請第七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留職停薪十六日，於續請至第十七日時本條修正施行，此時第七個月育嬰留職停薪賸餘十四日，爰津貼將依賸餘日數按比例發給。又雙親如再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可再請領賸餘之十六日津貼，併此說明。","修正":"第十九條之三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合併領取前條第一項所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七個半月：\n\n一、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均為本保險被保險人，且已依前條規定，領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二、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其中一人為本保險被保險人，另一人為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之被保險人，且均已依各該法規，領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三、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其中一人死亡，另一人為本保險被保險人，且已依前條規定，領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被保險人依前項請領第七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跨越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後者，其津貼依修正施行後之日數，按比例發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4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