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14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2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2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正旭","徐富癸"],"連署人":["郭國文","王美惠","賴惠員","何欣純","張雅琳","李坤城","羅美玲","郭昱晴","陳秀寳","陳素月","陳俊宇","吳沛憶","李柏毅","黃秀芳","林月琴","張宏陸"],"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meet_id":"院會-11-5-5","laws":["03616"],"mtime":"2026-04-15T18:18:1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46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46","案由":"本院委員王正旭、徐富癸等18人，有鑑於現行法規僅保障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得申請減少每日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然子女於進入幼兒園及國民小學低年級前銜接階段，不僅面臨情緒適應之關鍵期，亦常因集體生活引發傳染疾病，需家長密切陪同、照顧及接送。考量現行制度對子女滿三歲後之照顧支援明顯不足，與實際家庭需求存在落差，為減輕家長育兒負擔，建構更具彈性之友善職場環境，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保障範圍擴大至撫育未滿六歲子女之受僱者，以符合現代家庭生活實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1","說明":"現行條文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僅限於子女滿三歲前行使，然查子女於三歲至六歲間，正值進入幼兒園及銜接國民小學之重要階段，面臨群體生活適應、傳染疾病好發及心理依附需求等挑戰，家長仍有高度親自照顧之需求。原條文所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仍維持二年，惟考量現代家庭育兒型態多元，為強化行使之彈性，爰將申請期限由子女滿三歲前擴大至滿六歲前，讓受僱者能依子女不同成長階段之實際照顧需求，於六年期間內彈性配置二年之育嬰留職停薪，不因受限於三歲之門檻，以建構更具彈性之友善職場環境。","修正":"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六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六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n\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4","說明":"現行條文僅保障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惟子女於進入幼兒園及國民小學低年級階段前，常面臨情緒調適、團體傳染疾病等多重挑戰，現行制度僅限子女滿三歲前與實際照顧需求高峰有顯著落差，應擴大保障範圍至未滿六歲，以符合現代家庭生活實況。","修正":"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六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n\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4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