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15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19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19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廖偉翔"],"連署人":["楊瓊瓔","顏寬恒","陳玉珍","翁曉玲","蘇清泉","羅明才","黃仁","邱若華","謝龍介","呂玉玲","陳超明","黃建賓","張智倫","鄭正鈐","丁學忠","陳雪生","盧縣一","林德福","馬文君"],"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meet_id":"院會-11-5-5","laws":["04536"],"mtime":"2026-04-15T18:17:3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52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52","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廖偉翔等21人，鑒於近年酒駕及毒駕事件屢見不鮮，對道路交通安全及人民生命法益造成重大威脅。近期更發生駕駛人毒駕高速追撞汽機車致人死亡之重大事故，引發社會對毒駕危害之高度關注。為強化刑罰嚇阻效果，提升對公共安全與人民生命之保護，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提高酒駕、毒駕之法定刑度及致死、致重傷之處罰強度，以期有效遏止危險駕駛行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酒駕及毒駕行為長期以來均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之重大威脅。駕駛人在飲酒或施用毒品後，反應能力、判斷力及操作能力均顯著下降，極易導致重大交通事故，危害他人生命與身體安全。\n二、近年社會各界對於毒駕問題日益關注，尤其部分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等經由電子煙彈吸食後，造成駕駛能力嚴重受損。近期高雄市即發生駕駛人施用俗稱「喪屍煙彈」之依托咪酯後駕車追撞汽機車，造成民眾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顯示毒駕行為對公共安全之危害不亞於酒駕，亦突顯現行刑責嚇阻力仍有檢討空間。\n三、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對於酒駕、毒駕之處罰上限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社會各界普遍認為現行刑度未必足以反映其危害程度。為加強嚇阻效果並彰顯對生命法益之重視，爰提高第一項之法定刑度，並同步提高致死、致重傷情形之處罰。\n四、對於曾犯本條犯罪而再犯者，其對公共安全之危害顯然更高，爰提高再犯致人於死之最低刑度，以加重刑事責任，並強化防制再犯之效果。","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n\n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12-08-修正:22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n\n二、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酒駕或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惟近年毒品濫用問題日益嚴重，部分駕駛人施用毒品或酒類後仍駕車上路，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近期高雄市更發生駕駛施用依托咪酯後駕車高速追撞機車，造成民眾死亡之重大事故，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為強化嚇阻效果並回應社會對於毒駕、酒駕危害公共安全之重視，爰提高第一項法定刑度，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得併科罰金額度提高至五十萬元以下，以加強刑事責任。\n\n三、現行第二項規定駕駛人酒駕或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量酒駕、毒駕行為本質上具有高度危險性，駕駛人明知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身體重大危害仍為之，社會普遍認為現行刑度未必足以反映其危害程度，爰提高致人於死之法定刑度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彰顯對生命法益之重視。\n\n四、現行第三項規定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量累犯酒駕、毒駕顯示其對公共安全之漠視程度更高，為強化對再犯行為之嚇阻，爰提高再犯致人於死之最低刑度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加重其刑責並回應社會對防制重大交通危害之期待。","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n\n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5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