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15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19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19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廖偉翔","蘇清泉"],"連署人":["羅明才","陳玉珍","馬文君","盧縣一","顏寬恒","黃仁","謝龍介","鄭正鈐","丁學忠","黃建賓","邱若華","陳超明","陳雪生","林德福","張智倫","翁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meet_id":"院會-11-5-5","laws":["03616"],"mtime":"2026-04-15T18:17: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53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53","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廖偉翔、蘇清泉等19人，鑒於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日益嚴峻，為配合國家推動0至6歲國家一起養之政策，強化育兒家庭之支持措施，並協助受僱者兼顧親職照顧與工作責任，將受僱者得請求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之適用對象由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擴大至未滿六歲子女，並將減少工作時間之薪資交由主管機關補貼，以減輕受僱者育兒期間之經濟壓力，營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因應我國少子女化加劇，政府推動「0至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期透過多元措施減輕家庭育兒負擔，並提升國人婚育意願。工作場域之育兒支持措施，係促進家庭與職場平衡之重要環節，爰有檢討相關制度之必要。\n二、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請求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惟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實務上，受僱者往往因薪資減少而不敢申請，致制度利用率有限，未能充分發揮支持育兒家庭之功能。\n三、考量三歲至六歲幼兒多已進入幼兒園，但接送時間與一般工作時間常有落差，且幼兒於此階段仍需家長陪伴與照顧，亦常因疾病或校園傳染病需家長臨時照護，致親職照顧與工作時間產生衝突，影響受僱者持續就業之意願。為協助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並營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爰修正第一項，將適用年齡由未滿三歲子女擴大至未滿六歲子女，並將減少工作時間之薪資交由主管機關補貼，以減輕受僱者經濟負擔。\n四、為利薪資補貼制度之推動與執行，爰新增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補貼條件、補貼標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n\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三項。\n\n二、修正第一項，將受僱者得請求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之適用對象，由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擴大為未滿六歲子女，並使減少工作時間之薪資由主管機關補貼，以減輕受僱者育兒期間之經濟負擔，並提升制度之實際可近用性。\n\n三、現行條文規定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實務上易使受僱者因薪資減少而不敢申請，影響制度利用率，爰修正為由主管機關補貼薪資，以兼顧受僱者育兒需求與事業單位之負擔。\n\n四、考量三歲至六歲幼兒仍處於建立生活常規及社交能力之重要階段，且幼兒園接送時間與一般工作時間常有落差，受僱者仍有高度照顧需求，爰擴大適用年齡範圍，以促進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n\n五、為明確薪資補貼制度之執行方式，爰新增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薪資補貼之條件、標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利制度推動。","修正":"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六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其薪資由主管機關補貼之。\n二、調整工作時間。\n\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n\n第一項第一款薪資之補貼條件、補貼標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5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