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16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2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2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22人、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徐巧芯等21人分別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06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0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2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7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7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8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6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6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201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201990000"}],"議案名稱":"「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蔡春綢","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8","meet_id":"院會-11-5-5","laws":["01734"],"mtime":"2026-04-09T12:17:5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6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64","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於停聘期間經調查未受處分並回復聘任者，僅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惟查《教師待遇條例》已將加給區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其中學術研究加給係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地域加給係對服務於偏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二者均屬法定加給項目，性質與因兼任特定職務而發給之職務加給有別，致教師依法回復聘任後，薪資填補仍欠周延。為落實程序正義與保障教師財產權，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應將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比照本薪一併補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依相關規定停聘後，於停聘事由消滅、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僅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第五十三條並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惟教師待遇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組成，其中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均屬法定加給項目，性質有別於因兼任特定職務而發給之職務加給。教師於停聘後，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即便回復聘任者，實已過度侵害教師權益，如僅補發本薪（年功薪），其待遇回復尚非完整，難謂周延，亦易使依法回復聘任之教師承受不必要之經濟不利益。為落實程序正義，保障教師合法權益，並使停聘後回復聘任之待遇回復更為完整，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對於停聘後回復聘任之教師，僅規定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尚未及於其他法定加給項目，致待遇回復仍有不足。\n二、教師待遇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除本薪（年功薪）外，尚包括加給及獎金，其中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均屬法定加給項目，性質有別於因兼任特定職務始得支領之職務加給。教師於停聘後，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其停聘期間如僅補發本薪（年功薪），即無法完整回復其依法應有待遇，尚難符合程序救濟後回復原狀之意旨。\n三、爰修正第二十五條，明定教師於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除補發本薪（年功薪）外，並應補發停聘期間之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另增訂過渡規定，明定本次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停聘事件，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規定。\n四、另修正第五十三條，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以利上開授益規範及早適用，完善教師權益保障。","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n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n\n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29","說明":"一、查教師待遇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組成；其中學術研究加給係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地域加給係對服務於偏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均屬《教師待遇條例》所定之法定加給項目，性質有別於因兼任特定職務而發給之職務加給。教師於停聘後，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其停聘期間既屬依法應予回復聘任關係之期間，待遇補發即不宜僅限於本薪（年功薪），而應將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一併納入，始符待遇完整回復與實質正義之要求。爰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回復聘任時應將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比照本薪（年功薪）一併補發。\n\n二、參酌《民法》第487條受領勞務遲延之法理，配合調查遭停聘非可歸責於教師，且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為避免未受處分之教師平白受有經濟損失，並規避實務上職務加給因代理人領取而產生之重疊爭議，爰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回復聘任時應將「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比照本薪（年功薪）一併補發。此外，為免第三項補發「另半數」本薪之文字遭誤解，爰明定為補發「全數」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以杜爭議。\n\n三、為落實公平原則，避免因案件發生時點產生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爰增訂第四項過渡條款，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停聘案件，亦一體適用修正後之給付規定。","修正":"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n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n\n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全數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施行前，已依法受停聘而尚未終結之事件，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現行":"第五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61","說明":"一、現行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惟本次第二十五條之修正，屬填補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教師經濟損失之「授益性規範」，具實施之急迫性。\n\n二、為免因等待行政院發布施行日期而產生空窗期，並使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所定「尚未終結之事件」能及早獲得救濟，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五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6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