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16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2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2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蔡春綢","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meet_id":"院會-11-5-5","laws":["01711"],"mtime":"2026-04-15T18:18:2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6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65","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大學生就學貸款制度，對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標準及利息負擔之保障尚有不足，為減輕青年學貸壓力、強化教育平權，並建立相關標準得隨社會經濟情勢定期檢討調整機制，爰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大學法》第三十五條雖已明定政府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作為協助學生完成大學教育之重要制度依據，惟對於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標準及未屆還款期前利息負擔等重要事項，母法規範仍嫌不足，相關制度內容多仰賴授權辦法處理，較欠缺法律位階上之明確保障。考量教育係國家培育人才、促進社會流動之重要基礎，青年能否順利升學，不應過度受制於家庭短期財務條件；尤其學生在學期間尚未具備穩定收入能力，畢業初期亦常面臨租屋、求職、生活支出及職涯轉銜壓力，若仍須承擔貸款利息，將使就學支持淪為延後負擔，不利青年安心就學與職涯銜接。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現行《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確為學生就學貸款制度之授權依據，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亦係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惟現行母法對於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標準及利息負擔之基本政策方向，規範仍嫌不足，致制度重心多仰賴子法運作。\n二、現行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已將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列為可貸項目，並就家庭年所得總額、兄弟姊妹或子女情形，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或其他特殊情況，定其申貸資格及利息負擔之規範。惟學生在學期間及畢業初期之財務壓力仍重，現行制度對其支持尚有精進空間。\n三、為具體減輕青年學貸壓力，並使孩子讀書不用先背債，爰於本條增訂就學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日前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並明定教育部應定期檢討申請資格及家庭年所得標準，並衡酌物價、居住成本及家庭扶養負擔調整之。如此既可維持母法原則規範之穩定性，亦能保留子法依社會經濟情勢機動調整之彈性。\n四、本次修正，係以降低青年求學負擔、強化教育平權、減少債務壓力扭曲升學及職涯選擇為目的，兼顧法制明確性與行政執行彈性，爰提出本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0-05-18-修正:40","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三項。現行學生就學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日前之利息，依申請人家庭年所得及兄弟姊妹、子女人數等條件，分由主管機關或借款學生負擔；其中主管機關應負擔之利息，現行辦法已明定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為減輕學生在學期間及畢業初期之財務壓力，並使母法與現行子法用語一致，爰明定該期間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n\n三、增訂第四項。考量物價、租屋及生活成本持續變動，若申請資格與家庭年所得標準長期未調整，恐與實際青年求學負擔脫節，爰明定教育部應定期檢討並衡酌相關經濟因素調整之，以維持制度之公平性及合理性。","修正":"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前項就學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日前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n教育部應定期檢討第二項就學貸款之申請資格及家庭年所得標準，並衡酌物價變動、居住成本及家庭扶養負擔調整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6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