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16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2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2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蔡春綢","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meet_id":"院會-11-5-5","laws":["01714"],"mtime":"2026-04-15T18:18:2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66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66","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專科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制度，對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標準及利息負擔之保障尚有不足，為減輕青年學貸壓力、強化教育平權，並建立相關標準得隨社會經濟情勢定期檢討調整機制，爰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並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除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並授權教育部訂定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惟現行母法對於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標準及未屆還款期前利息負擔等重要事項，規範仍嫌不足，相關核心內容主要規定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現行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已將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及電腦與網路通訊使用費等列為可貸項目，並就家庭年所得總額、兄弟姊妹或子女情形，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或其他特殊情況，定其申貸資格與利息負擔規範；其中主管機關應負擔之利息，現行辦法已明定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惟學生在學期間尚未具備穩定收入能力，畢業初期亦常面臨租屋、求職、生活與職涯轉銜壓力，若仍須承擔貸款利息，將使就學支持淪為延後負擔，不利青年安心就學與生涯發展。為具體減輕專科學生學貸壓力，並使重要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之事項回歸法律保留，爰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增訂第五項，明定就學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日前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n二、增訂第六項，明定教育部應定期檢討就學貸款之申請資格及家庭年所得標準，並衡酌物價變動、居住成本及家庭扶養負擔調整之，以兼顧法律保障、制度彈性與財政可行性。","對照表":[{"law_id":"01714","law_name":"專科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14:01714:2014-05-30-全文修正:49","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第一項至第三項係規範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免納學費制度及其相關收費事項，與本次就學貸款制度修正目的不同，爰予維持。現行第四十四條條文結構亦確為前三項處理免學費，第四項始為就學貸款授權，第五項為違規收費效果。\n\n二、增訂第五項。現行學生就學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日前之利息，依申請人家庭年所得及兄弟姊妹、子女人數等條件，分由主管機關或借款學生負擔；其中主管機關應負擔之利息，現行辦法已明定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為減輕學生在學期間及畢業初期之財務壓力，並使母法與現行子法用語一致，爰明定該期間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n\n三、增訂第六項。考量物價、租屋及生活成本持續變動，若申請資格與家庭年所得標準長期未調整，恐與實際青年求學負擔脫節。為維持制度之公平性及合理性，爰明定教育部應定期檢討，並衡酌相關經濟因素動態調整之法定義務。\n\n四、現行第五項順延為第七項，內容未修正。","修正":"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前項就學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日前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n教育部應定期檢討第四項就學貸款之申請資格及家庭年所得標準，並衡酌物價變動、居住成本及家庭扶養負擔調整之。\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6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