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16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2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2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蔡春綢","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meet_id":"院會-11-5-5","laws":["01786"],"mtime":"2026-04-15T18:18:3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6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67","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就學支持制度，對國家支持學生適性就學之原則，以及就學貸款之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標準及利息負擔之保障，仍有精進必要，為減輕學生就學及畢業初期財務壓力，強化教育平權，並建立定期檢討調整機制，爰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規定，高級中等教育採免試入學為主，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並分別就免學費、經濟弱勢學生學費外補助及學生就學貸款予以規範。惟現行母法對於國家支持學生適性就學之整體原則，以及就學貸款之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標準及未屆還款期前利息負擔等重要事項，規範仍嫌不足，相關核心內容主要規定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另現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學費措施已較法律文字更為周延，為使法律規範與現行教育支持政策相互銜接，並減輕學生就學及畢業初期財務壓力，強化教育平權，有必要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就學支持制度予以補強。爰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五十八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修正第二條，明定政府應透過免學費、就學補助、就學貸款及其他協助措施，支持學生適性就學。\n二、修正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增列就學貸款之申請資格及家庭年所得標準，使母法授權範圍更為明確。\n三、增訂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明定就學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日前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n四、增訂第五十八條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就學貸款之申請資格及家庭年所得標準，並衡酌相關經濟因素調整之。","對照表":[{"law_id":"01786","law_name":"高級中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高級中等教育，依本法規定，採免試入學為主，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願入學，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3","說明":"第二條第二項修正。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明定高級中等教育採免試入學為主，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惟現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就學支持制度，除免學費外，尚包括第五十七條所定學費外補助及第五十八條所定就學貸款等措施。又教育部已公開說明，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非重讀或透過私立學校單獨招生管道入學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均免納學費。為使總則規範更能反映國家支持學生適性就學之整體政策方向，並與現行就學支持措施相銜接，爰酌作修正。","修正":"第二條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高級中等教育，依本法規定，採免試入學為主，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願入學，並由政府透過免學費、就學補助、就學貸款及其他協助措施，支持學生適性就學。"},{"現行":"第五十八條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及重讀者之學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項目、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66","說明":"一、本條第一項修正。刪除現行條文中「項目」之重複用語，以使條文更為精簡。\n\n二、增訂本條第二項。現行學生就學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日前之利息，依申請人家庭年所得及兄弟姊妹、子女人數等條件，分由主管機關或借款學生負擔；其中主管機關應負擔之利息，現行辦法已明定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為減輕學生在學期間及畢業初期之財務壓力，並使母法與現行子法用語一致，爰明定該期間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n\n三、增訂本條第三項。考量物價、住宿及生活成本持續變動，若申請資格與家庭年所得標準長期未調整，恐與實際學生就學負擔脫節，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並衡酌相關經濟因素調整之，以維持制度之公平性及合理性。","修正":"第五十八條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及重讀者之學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就學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日前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n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第一項就學貸款之申請資格及家庭年所得標準，並衡酌物價變動及其他就學相關費用水準、家庭扶養負擔及學生就學需求調整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6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