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16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2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2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meet_id":"院會-11-5-5","laws":["02016"],"mtime":"2026-04-15T18:18:3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6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68","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國內電商物流產業不斷成長、運量大幅增加，國內貨運業之事故件數與死傷人數居高不下，惟現行公路法對於貨運業是否強制納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並無明確法律規範，實務上更有存在貨運業者無法納保情形，恐已形成嚴重制度漏洞。故為強化用路安全，確保貨運業者對於第三人損害填補落實，降低事故對於被害人與業者衍生之財務衝擊，兼顧貨運業企業責任與永續經營等目的，爰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n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n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公路主管機關得要求保險人提供前項承保資料傳輸至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25-12-02-修正:81","說明":"一、新增本條第四項，其餘項次依序調整。\n\n二、按114年道安統計，我國大型車造成行人涉入死亡之交通事故共有19人，較去年成長26.7%；又，114年之大型車涉入案件事故合計11,504件，前3名則分別為自用大貨車3,069件、105人死亡，營業用大貨車2,172件、87人死亡，民營公車1,718件、19人死亡。復揆諸近年國內電商物流產業不斷成長、運量也大幅增加，截至114年底已登記之大貨車已達176,540輛、小貨車更有976,590輛；且近5年來，小貨車肇事事件數年平均可達1萬9千餘件、大貨車肇事事件數年均4,305件，分列全年交通事故肇事車種第三名、第五名，足見基於用路人之安全與保障，貨運業實有以法律明文強制入險之必要，先予敘明。\n\n三、惟查，現行公路法雖對於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有旅客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強制納保規定，然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業卻欠缺強制納保相關法源依據，不只衍生法律上漏洞，對於被害人或其遺屬因事故所受損害，亦保護不足。進步言之，將貨運業強制入險，除可填補貨運業交通事故對於被害人損害賠償不足之制度性破口，亦可藉由保險制度風險分擔之基本原則，達到汰劣效果，屏除事故發生率過高之貨運業者，達到提升道路安全目的。綜上所述，基於保障公路運輸安全，避免事故發生後被害人求償無門之窘境發生，填補現行法規漏洞，保障貨運業之永續經營與企業責任落實，爰新增本條第四項，明定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應強制納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以維周全。","修正":"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n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n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皆應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者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公路主管機關得要求保險人提供第三項及第四項承保資料傳輸至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6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