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17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2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2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慧洳","陳清龍","王安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meet_id":"院會-11-5-5","laws":["01139"],"mtime":"2026-04-15T18:18: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73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73","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我國勞動環境日益複雜，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及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爭議頻仍，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十條之一雖明定調動五大原則，第十五條之一雖規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要件，惟罰則章均未設直接行政罰鍰，致違法調動（如懲戒性降職、逼退型跨單位調動、護理師跨科不當調動）及不當綁約（如無專業培訓卻強制服務數年、違約金過高）層出不窮。勞動檢查僅能勸導或轉介調解，缺乏有效嚇阻，勞工權益保障欠缺實效，與強化勞動條件行政執法及促進勞資和諧之立法意旨不符，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第十條之一調動原則涉及勞工專業勝任、工作條件公平及家庭生活利益，於醫療機構調動護理人員或其他專業技術勞工時，尤應優先考量專業分工、病人安全及身心健康風險。現行實務雖賴司法綜合判斷必要性、合理性及不利益程度，惟缺乏行政即時制裁，致雇主常以「人力不足」「臨時支援」為由強行跨科調動，造成勞工專業不勝任、津貼喪失、家庭作息嚴重影響，甚至衍生職災或醫療風險。\n二、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原則涉及勞工離職自由及合理投資對價，雇主須符合專業技術培訓或合理補償之必要性，且年限不得逾合理範圍。現行實務雖以約定無效為民事救濟，惟缺乏行政罰則，致美容、醫美、餐飲、科技等行業常見不當綁約，勞工離職時遭追償違約金或訓練費用，嚴重限制工作權益。本修正增列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於第一項第一款，使違反調動原則或最低服務年限必要性要件者適用本條罰鍰，與現行工資、工時、休假等實體規範之行政罰鍰機制一致；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時，得依第四項審酌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包括專業不勝任、病人安全危害、家庭生活重大不利、綁約不合理等），加重其罰鍰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強化行政執法效能，兼顧企業經營彈性與勞工保護，促進勞資和諧及公共利益。","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n\n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6-12-06-修正:94","說明":"一、為強化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及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行政執法，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列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使違反調動原則（包括必要性、不當動機、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利變更、體能技術可勝任、工作地點過遠協助、家庭生活利益考量）或最低服務年限必要性要件者，受行政罰鍰制裁。\n\n二、現行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一雖設實體限制，惟罰則章未列直接罰鍰，勞動檢查僅能勸導或轉調解，威嚇不足，違法調動（如懲戒降職、護理師跨科不當調動）或亂綁約（如無專業培訓卻強制服務數年）屢見不鮮，勞工權益保障欠缺實效。本修正納入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與工資、工時、休假、職災等規範同列罰鍰範圍，維持罰則體系一致；主管機關得直接裁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四項審酌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至最高額二分之一，強化執法效能，遏止濫用，兼顧企業經營彈性與勞工保護。","修正":"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n\n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7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