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17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2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2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慧洳","陳清龍","王安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meet_id":"院會-11-5-5","laws":["05125"],"mtime":"2026-04-15T18:18:4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7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74","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危機嚴峻，為落實行政院「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並減輕育兒家庭負擔，惟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公設民營托嬰中心之經費分擔及供給目標均無明確規範，第二十七條未明定六歲以下兒童健保費補助，第七十五條亦未明定托嬰中心之經費負擔比例，與少子女化對策及公共化優先精神未盡一致，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第七十五條雖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分類，惟未明定托嬰中心之經費負擔比例，導致中央與地方在推動公共托育時法源不足，地方常因財政壓力而消極辦理，公共化托育供給成長緩慢。目前全台托嬰中心約532處，可收托約1.76萬名幼兒，0－2歲幼兒覆蓋率僅約4%，遠低於歐美國家30%以上目標。社區公共托育家園雖屬公共化托育之一環，惟規模過小（最多收托12人），名額貢獻有限，難以有效提升整體覆蓋率。\n二、本案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明定托嬰中心之中央地方分擔比例（第一級中央負擔50%、第二級60%、第三級90%、第四級95%、第五級100%），並課予中央訂定逐年提升供給目標之義務，以確保有限資源集中於規模較大之純公共化機構。","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n\n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30","說明":"一、現行第二十七條雖規定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醫療照顧措施，並得視家庭經濟條件補助費用，惟對於六歲以下兒童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並無明確規範，致育兒家庭仍須每月負擔約826元自付額，與「0－6歲國家一起養」及少子女化對策精神不符。\n\n二、本次修正明定六歲以下兒童健保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以健保署公告之第六類地區人口每月自付額為基準，同時與六大社福津貼調升計畫明確區隔，減輕家庭負擔並提升生育意願。","修正":"第二十七條　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n\n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六歲以下兒童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現行":"第七十五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n\n一、托嬰中心。\n\n二、早期療育機構。\n\n三、安置及教養機構。\n\n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n\n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n\n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輔導及管理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80","說明":"一、現行第七十五條雖已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分類，惟未明定托嬰中心之經費負擔比例，導致中央與地方在推動公共托育時法源不足，地方常因財政壓力而消極辦理，公共化托育供給成長緩慢。\n\n二、本次修正於第七十五條增訂托嬰中心之中央地方經費分擔比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力分級表，第一級至第五級由中央分別負擔50%至100%），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地方財政及執行情形調整比率。此規定參照量能原則，確保托嬰中心得以穩定擴張，同時與第二十七條六歲以下兒童健保費全額補助形成完整兒童福利體系。","修正":"第七十五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n\n一、托嬰中心。\n\n二、早期療育機構。\n\n三、安置及教養機構。\n\n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n\n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n\n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輔導及管理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n\n第一項第一款托嬰中心，屬公設民營者，其籌辦、建置、營運及相關經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依下列比例負擔：\n一、第一級：中央負擔百分之五十。\n二、第二級：中央負擔百分之六十。\n三、第三級：中央負擔百分之九十。\n四、第四級：中央負擔百分之九十五。\n五、第五級：中央負擔百分之百。\n前項分級，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視地方財政、統籌分配稅款情形、中央政策、相關法令及地方政府執行情形，調增或調減補助比率。\n第五項公設民營托嬰中心之籌辦、建置、營運與其他事項所與需經費受中央與地方政府依比例負擔者，其經費分配、撥付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7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