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18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2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2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俊憲","賴瑞隆"],"連署人":["張雅琳","林楚茵","陳秀寳","李昆澤","郭昱晴","徐富癸","郭國文","何欣純","羅美玲","王義川","許智傑","賴惠員","吳沛憶","林宜瑾","陳俊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13","meet_id":"院會-11-5-5","laws":["04536"],"mtime":"2026-04-15T18:18:0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8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80","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賴瑞隆等18人，鑒於性侵害案件中，十八歲以下受害者逾半數，且諸多受害者直至成年後才揭露性侵事件，究其原因為年紀過小無從辨別是否受害、無能力對外求助等，為避免受害者囿於追訴時效而無法追究加害者之法律責任，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衛生福利部保護司統計，103－113年性侵害案件中，18歲以下受害者占比54.76%－64.96%，每年約有六成為兒少性侵案件。另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校園及安置機構兒少性侵害系統性訪查案」調查發現，事件發生的最小年齡為5歲，最多為6至12歲，占比逾四成；性侵害次數逾1次以上者占比至少42%，更有一定比例受訪者受侵害次數難以計算。該調查亦發現，當被害人在6至12歲和13至15歲受害，近一半之被害人從未向學校或機構揭露性侵事件，更有3案被害人逾20年才揭露性侵事件。究其未揭露之原因，包含「不知道自己被性侵」、「不知道可以求助」等，顯見兒少性侵案件中，受害者不一定有辦法或有能力求助。\n二、現有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有關涉嫌妨害性自主等事件適用之刑法第八十條所規定之追訴期限是否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及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顯見涉及妨害性自主案件之追訴期實有討論之必要。\n三、鑒於性侵案件多為兒少，且諸多受害者需長時間才能對外揭露性侵事件，現行追訴期間20年恐犧牲人民訴訟權益，變相成為不法者之保護傘。爰此，為保障兒少權益，並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中「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修正有關「性侵害犯罪」之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年滿20歲起算追訴期間。","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104","說明":"一、鑒於未成年者心智尚未成熟、權勢關係較為弱勢，其遭性犯罪之刑事案件，於刑事追訴期間上應有予以延長之正當性與必要性，並應有不同程度之保護，避免現行追訴時效變相成為不法者之保護傘。\n\n二、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性侵害犯罪」用詞定義，列舉本法特定罪名，其追訴時效自被害人滿二十歲後起算，爰增列本條第三項。","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n\n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8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