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18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2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2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俊憲","賴瑞隆"],"連署人":["張雅琳","林楚茵","羅美玲","陳秀寳","徐富癸","許智傑","李昆澤","郭國文","王義川","郭昱晴","何欣純","賴惠員","吳沛憶","林宜瑾","陳俊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meet_id":"院會-11-5-5","laws":["01234"],"mtime":"2026-04-15T18:18:1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82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82","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賴瑞隆等18人，鑒於兒少受性暴力情形嚴重，且諸多受害者直至成年後才揭露性侵事件，為避免受害者囿於追訴時效而無法追究加害者之法律責任，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衛生福利部保護司統計，103－113年性侵害案件中，18歲以下受害者占比54.76%－64.96%，每年約有六成為兒少性侵案件；110－113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通報被害件數逐年增加，顯示兒少受性暴力情形嚴重。\n二、澳洲皇家委員會曾調查兒童性虐待事件，其調查報告指出倖存者平均24年才能首次說出受害經歷；而我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校園及安置機構兒少性侵害系統性訪查案」調查亦發現，當被害人在6至12歲和13至15歲受害，近一半之被害人從未向學校或機構揭露性侵事件，更有3案被害人逾20年才揭露性侵事件。\n三、鑒於性犯罪案件多為兒少，且諸多受害者需長時間才能對外揭露性侵事件，現行追訴期間20年恐犧牲人民訴訟權益，變相成為不法者之保護傘。爰此，為保障兒少權益，並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中「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修正有關「強制或意圖營利使兒童或少年對價性交、猥褻、猥褻供人觀覽、錄製性影像或猥褻物品等特定罪名」之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年滿20歲起算追訴期間。（增訂本條第一項）\n四、配合刑法第八十條增訂第三項有關性侵害犯罪之特定罪名不計入同條第一項之追訴期間，明定修法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不計入之。（增訂本條第二項）","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未成年者心智尚未成熟、權勢關係較為弱勢，其遭性剝削之刑事案件，於刑事追訴期間上應有予以延長之正當性與必要性，並應有不同程度之保護，避免現行追訴權時效變相成為不法者之保護傘。\n\n三、爰列舉有關強制或意圖營利使兒童或少年對價性交、猥褻、猥褻供人觀覽、錄製性影像或猥褻物品等特定罪名，其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滿二十歲後起算，爰增訂本條第一項。\n\n四、配合刑法第八十條增訂第三項有關性侵害犯罪之特定罪名不計入同條第一項之追訴權時效，爰增訂本條第二項。","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　犯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七條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期間。\n\n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前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8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