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18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2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2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廷瑋","廖偉翔","徐巧芯","邱鎮軍"],"連署人":["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張嘉郡","李彥秀","林德福","羅智強","丁學忠","呂玉玲","謝龍介","邱若華","盧縣一","陳雪生","馬文君","王育敏","林沛祥","傅崐萁","牛煦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meet_id":"院會-11-5-5","laws":["01806"],"mtime":"2026-04-15T18:17:5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8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85","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徐巧芯、邱鎮軍等21人，鑑於近年屢有律師於依法執行職務時，遭受不法滋擾、妨害甚至重大暴力侵害，已影響其人身安全及司法程序之正常運作，現行相關規範尚難充分體現國家對司法制度安全及律師執業尊嚴之保障，爰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強化刑事責任之規範密度與嚇阻效果，並建立即時之公權力介入機制，以確保訴訟秩序與司法正義之實現，以強化組織運作及指揮監督效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806","law_name":"律師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強化規範嚇阻力並彰顯司法制度安全價值，現行草案第一項以「得併科罰金」為裁量設計，易使本條於實務適用上與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之法律評價過度接近，不足以彰顯國家對訴訟制度安全及律師執業保障之政策重視，爰調整併科罰金之規範方式，以強化刑罰之拘束性及嚇阻功能，俾回應司法實務對於訴訟參與者人身安全保障之需求。\n\n三、草案第二項所定刑度，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結果加重犯相當，尚難充分反映律師因依法執行職務而遭受重大暴力侵害之特別法益評價。爰參酌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立法體例，適度提高致死及致重傷之法定刑度，俾於法條競合時，確立本條作為特別法之優先適用地位，並進一步強化對妨害司法程序行為之整體嚇阻效果。","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　對於律師依法執行職務，施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律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8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