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18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2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2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偉翔","王鴻薇","林倩綺"],"連署人":["陳菁徽","陳玉珍","呂玉玲","涂權吉","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黃建賓","盧縣一","賴士葆","牛煦庭","洪孟楷","黃仁","陳雪生","邱若華","馬文君"],"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meet_id":"院會-11-5-5","laws":["01806"],"mtime":"2026-04-15T18:17: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8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87","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王鴻薇、林倩綺等18人，律師執行職務具有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之高度公益性質，然近年頻傳律師遭暴力威脅、辱罵等傷害事件，已嚴重威脅執業安全並干擾司法制度運作。為維護司法公正與強化律師執業安全，爰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律師係依法律執行職務，其使命在於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然近年律師處理高衝突案件（如家事糾紛、土地紛爭等）時，遭對造或當事人以暴力、恐嚇等手段對待。此類行為不僅侵害律師個人生命安全，更造成執業環境惡化，導致高風險案件無人敢承辦，最終受害者仍為需要法律服務的人民。\n二、現行《刑法》之普通傷害、恐嚇及強制罪屬一般性規定，尚不足以彰顯律師職務之公益性與妨害司法秩序之嚴重性。爰參酌《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社會工作師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罪之精神，針對妨害律師執行職務之行為建立專條保護。","對照表":[{"law_id":"01806","law_name":"律師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律師施以暴力、恐嚇等行為之刑事處分，以確保其執業安全。\n\n三、查我國《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社會工作師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均已針對具備高度公益性之專業人員建立職務安全保護機制。本條第一項參考上開立法精神，針對以強暴、脅迫、恐嚇等妨害律師執行職務之行為，明定刑事責任，以補足現行刑法普通傷害、恐嚇罪等一般性條文對專業職務執行保障之不足。","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　對於律師依法執行職務，施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律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8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