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19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2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2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捷"],"連署人":["沈伯洋","羅美玲","賴惠員","范雲","郭昱晴","陳秀寳","徐富癸","張雅琳","蔡易餘","王美惠","李柏毅","張宏陸","王義川","林月琴","陳俊宇","林淑芬","李昆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meet_id":"院會-11-5-5","laws":["03107"],"mtime":"2026-04-15T15:19:3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92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92","案由":"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為保育我國森林資源及杜絕非法伐採林產物，爰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主管機關得依據環境承載量，訂定人員、車輛、宿營及其他管制事項。（新增條文第十七條之二及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三）\n二、中央主管機關得管制林產品之輸入及輸出。（新增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及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多數相關研究指出，遊憩行為會對森林生態及環境造成程度不一的負面衝擊而導致森林退化，如：植被覆蓋度降低、土壤夯實硬化、土壤沖刷度增加等。為維繫國有林與公有林生態永續發展，爰增訂主管機關得以保護森林生態及環境為目的，就森林區域內特定地點，公告人員之承載量管理、車輛之使用、宿營地點之限定等管制事項，以減緩遊憩壓力，不免過度及不當之遊憩行為，造成森林生態不可回復之影響。","修正":"第十七條之二　國有林及公有林之遊憩活動影響森林生態及環境者，主管機關得指定管制地點，實施人員之承載量管理、車輛之使用、宿營地點之限定等事項。\n\n前項管制地點及管制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打擊國際非法伐採林產品，遏止山老鼠盜伐國內森林，並促進合法林產品之有效利用，爰增訂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管制林產品之輸入及輸出，並訂定相關規範。\n\n三、第二項增訂林產品之輸入及輸出，需檢附資料佐證其來源合法，並合於我國或來源國之法律規範。","修正":"第四十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得管制林產品之輸入及輸出。管制之林產品種類、品項及應檢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管制之林產品，應檢附足資證明來源為合法伐採之文件，始得輸入、輸出。"},{"現行":"第五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者。\n\n二、森林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未依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指定限期完成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者。\n\n三、森林所有人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為撲滅或預防上所必要之處置者。\n\n四、林產物採取人於林產物採取期間，拒絕管理經營機關派員監督指導者。\n\n五、移轉、毀壞或污損他人為森林而設立之標識者。","law_content_id":"03107:03107:1998-05-05-修正:65","說明":"增訂第六款，對於違反依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而輸入或輸出非法林產品者，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者。\n\n二、森林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未依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指定限期完成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者。\n\n三、森林所有人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為撲滅或預防上所必要之處置者。\n\n四、林產物採取人於林產物採取期間，拒絕管理經營機關派員監督指導者。\n\n五、移轉、毀壞或污損他人為森林而設立之標識者。\n\n六、違反依第四十五條之一所定管制規定，輸入或輸出林產品者。"},{"現行":"第五十六條之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n\n一、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經通知仍不辦理者。\n\n二、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n\n(一)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n\n(二)經營流動攤販。\n\n(三)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n\n(四)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n\n三、在自然保護區內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n\n四、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n\n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不受前條及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說明":"一、為提高遊客不當行為之嚇阻力，爰修正第一項，提高罰鍰之最低金額。\n\n二、有鑑於遊客之不當行為，如：未依規定宿營、任意停車、餵食野生動物或擅自進入管制區等，可能導致森林退化及生物多樣性喪失，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第六目及修正第四款，並增訂第五款，規定於前揭區域內相關不當行為之罰則。","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n\n一、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經通知仍不辦理者。\n\n二、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n\n(一)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n\n(二)經營流動攤販。\n\n(三)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n\n(四)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n\n(五)未依規定或未依指示方式宿營或停車。\n(六)餵食野生動物。\n三、在自然保護區內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n\n四、未經管理機關許可，進入自然保護區、森林遊樂區之森林生態保育區內。\n\n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二第二項公告之管制事項。\n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不受前條及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9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