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19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2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2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22人、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徐巧芯等21人分別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06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0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2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7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7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8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6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6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201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201640000"}],"議案名稱":"「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徐巧芯"],"連署人":["蘇清泉","葉元之","黃建賓","葛如鈞","陳菁徽","鄭天財Sra Kacaw","顏寬恒","翁曉玲","陳雪生","牛煦庭","馬文君","邱若華","高金素梅","謝龍介","林思銘","林倩綺","邱鎮軍","廖先翔","羅廷瑋","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8","meet_id":"院會-11-5-5","laws":["01734"],"mtime":"2026-04-09T12:17:4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99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99","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鑑於教師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所構成，停聘制度本質屬程序性保障措施，並非懲戒；惟規定僅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未及於固定性加給，致教師於非可歸責事由停聘並回復聘任後，仍存待遇落差，影響其基本權益與制度衡平。為完善停聘回復之待遇補償機制，明確將固定性加給納入補發範圍，以維護教師權益並健全法制，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師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及具穩定性之各項固定給付所構成，其中加給屬教師基於專業投入與教學研究所給付之固定報酬，為整體薪資結構之重要部分，具有長期性與連續性，應受完整保障。\n二、教師因法定事由遭停聘，係制度上之暫時性職務處置，並非教師拒絕或怠於履行義務；倘事後確認停聘原因消滅，且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而回復聘任，自應回復其原有法律地位及待遇。\n三、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受僱人於非可歸責於自身之情形下，縱未實際提供勞務，仍得請求報酬。教師停聘期間未能支領完整待遇，既非可歸責於教師，基於權益衡平，應予合理填補。\n四、現行條文僅規定補發本薪（年功薪），未及於固定性加給，致薪資補償未盡周延。爰提案修正，明定回復聘任後應補發本薪（年功薪）及加給，以健全制度並維護教師基本權益。","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n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n\n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29","說明":"一、教師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及各項具穩定性之固定給付所構成，其中加給屬教師基本待遇之重要部分。教師因法定事由遭停聘，係程序進行中之暫時性措施，非屬懲戒，倘事後回復聘任，其待遇自應回復完整，以符制度本旨。\n\n二、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受僱人於非可歸責於自身之情形下，縱未實際提供勞務，仍得請求報酬。教師停聘期間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而回復聘任者，其未支領之固定待遇既非可歸責於教師，基於權益衡平，應予補發。\n\n三、現行條文僅規定補發本薪（年功薪），未涵蓋加給，致固定薪資補償不全，易生爭議。爰修正明定回復聘任後，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及加給應一併補發，以健全教師薪資保障機制。","修正":"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n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加給。\n\n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加給；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加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9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