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21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鴻薇","牛煦庭","廖偉翔"],"連署人":["賴士葆","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陳菁徽","盧縣一","陳玉珍","洪孟楷","黃仁","黃建賓","陳雪生","林思銘","涂權吉","李彥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3615"],"mtime":"2026-04-21T18:17:3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21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210","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牛煦庭、廖偉翔等16人，鑑於根據主計總處的最新數據，114年8月份的失業率出現警訊，尤其20至24歲的青年失業率已突破12%。就業服務法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國民就業，但卻未能明確涵蓋國家未來最重要的青年就業群體。故將青年納入就業服務法應訂定的計畫中，促進青年就業，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14年主計總處公布的8月份的失業率，20至24歲的青年失業率達2位數、突破12%，在已嚴重少子化的臺灣是嚴重警訊。\n二、現行《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其法源依據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明定對象卻無青年，且該辦法適用對象為年滿18歲至29歲起適用，但依據勞基法第四十四條規定15歲以上即可工作，15歲至18歲卻不適用前述辦法，明顯與法制體例不符。爰於就服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增列青年，並從15歲起即適用，以符法制。\n三、原第一項第十款變更為第十一款。","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27","說明":"一、114年主計總處公布的8月份的失業率，20至24歲的青年失業率達2位數、突破12%，在已嚴重少子化的臺灣是嚴重警訊。\n\n二、現行《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其法源依據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明定對象卻無青年，且該辦法適用對象為年滿18歲至29歲起適用，但依據勞基法第四十四條規定15歲以上即可工作，15歲至18歲卻不適用前述辦法，明顯與法制體例不符。爰於就服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增列青年，並從15歲起即適用，以符法制。\n\n三、原第一項第十款變更為第十一款。","修正":"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21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