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30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龍介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謝龍介","林沛祥"],"連署人":["葉元之","羅智強","羅廷瑋","葛如鈞","柯志恩","牛煦庭","陳雪生","翁曉玲","邱鎮軍","邱若華","洪孟楷","林思銘","蘇清泉","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1230"],"mtime":"2026-04-21T18:17:4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301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301","案由":"本院委員謝龍介、林沛祥等16人，鑒於《民法》第一千十八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度原則上採「各自財產制」，即夫妻各自管理、使用及處分其財產。然而現行《國民年金法》卻規定，在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時，得對其配偶處以罰鍰並命其代為繳納，實務上常被質疑是否使配偶負擔他方之公法上義務，與夫妻財產分離制度之精神未盡相符。《國民年金法》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全民基本老年經濟安全制度，其保險關係原則上屬於個人社會保險責任。由配偶承擔未繳保費之責任，與社會保險制度「個人參與、個人保障」之原則未盡相符，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民年金法》施行迄今已逾十七年，社會環境與家庭型態已多所變遷。現行規定對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時，得對其配偶處以罰鍰並命其代為繳納，雖係為保障被保險人老年經濟安全，惟相關規定近年屢受外界質疑有「懲罰婚姻」之疑慮，並與《民法》夫妻財產分離原則未盡相符，實有檢討必要。\n二、考量實務上亦有配偶長期分居或婚姻關係名存實亡之情形，仍命其負擔保險費繳納義務，易生爭議。爰修正相關規定，保留鼓勵配偶代繳之意旨，並刪除命配偶代為繳納之強制規定，以兼顧制度合理性與被保險人權益。\n三、另，現行《國民年金法》對於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及利息採柔性勸導措施，並未設有罰責；惟對其配偶未代為繳納保險費卻得處以罰鍰，易生責任負擔不相當之情形，制度衡平性容有檢討空間。\n四、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94號解釋及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所揭示《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如僅因婚姻關係而課予差別法律負擔，可能影響婚姻與家庭制度之保障。爰配合修正第十五條第二項，刪除命配偶代為繳納保險費之罰鍰規定，並一併刪除第三項有關正當理由範圍之規定，以符制度合理性。","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n\n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07-07-20-制定:18","說明":"一、國民年金法施行迄今已逾十七年，社會環境與家庭型態已多所變遷。現行規定對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時，得對其配偶處以罰鍰並命其代為繳納，雖係為保障被保險人老年經濟安全，惟相關規定近年屢受外界質疑有「懲罰婚姻」之疑慮，並與民法夫妻財產分離原則未盡相符，實有檢討必要。\n\n二、考量實務上亦有配偶長期分居或婚姻關係名存實亡之情形，仍命其負擔保險費繳納義務，易生爭議。爰修正相關規定，保留鼓勵配偶代繳之意旨，並刪除命配偶代為繳納之強制規定，以兼顧制度合理性與被保險人權益。","修正":"第十五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n\n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現行":"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n\n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64","說明":"一、現行《國民年金法》對於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及利息採柔性勸導措施，並未設有罰責；惟對其配偶未代為繳納保險費卻得處以罰鍰，易生責任負擔不相當之情形，制度衡平性容有檢討空間。\n\n二、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94號解釋及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所揭示《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如僅因婚姻關係而課予差別法律負擔，可能影響婚姻與家庭制度之保障。\n\n三、爰配合修正第十五條第二項，刪除命配偶代為繳納保險費之罰鍰規定，並一併刪除第三項有關正當理由範圍之規定，以符制度合理性。","修正":"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30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