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30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柏毅","蔡其昌","蘇巧慧","李坤城"],"連署人":["何欣純","張雅琳","陳俊宇","李昆澤","黃捷","林楚茵","賴惠員","沈伯洋","陳培瑜","王美惠","莊瑞雄","王義川","鍾佳濱","陳秀寳","沈發惠"],"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1806"],"mtime":"2026-04-21T18:17:4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303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303","案由":"本院委員李柏毅、蔡其昌、蘇巧慧、李坤城等19人，鑒於律師負有保障人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然因執業環境常處於高度紛爭前線，近年屢見律師遭受暴力威脅甚至殉職之憾事；為確保律師執業安全不受非法干擾，強化司法及相關執業場所之安全防護義務，並參酌《醫療法》及《刑法》妨害公務罪之立法精神，明定禁止妨礙律師執行職務之規範及相關刑事責任，以維護司法公正與法治尊嚴，爰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律師負有保障人權與維護法治之使命，然其執行職務常處於利害關係高度對立之紛爭前線，易因當事人或相對人情緒激化而衍生肢體或言語衝突。據近年實務案例觀察，律師執行職務時遭受言語辱罵、恐嚇，乃至於暴力攻擊之事件偶有發生，甚有遭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衝撞或縱火之重大極端案例，顯見現行法對於律師執業環境之安全保障仍有強化之空間，以維護司法職能之正常運作。\n二、為確立律師執業安全之禁止規範與國家保護義務，明定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方法妨礙律師業務之執行，並規範法院、檢察署及其他執行職務場所應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由警察機關即時介入排除，以落實制度性保障。\n三、增訂妨害律師執行職務之刑事責任，以彌補現行刑法妨害公務罪僅限於保護公務員之法律缺口。\n四、針對特定危險行為態樣加重處罰，明定結果加重處罰規定，以落實罪刑相當原則並強化嚇阻效果。","對照表":[{"law_id":"01806","law_name":"律師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本法第一條律師保障人權之使命，並參酌醫療法相關精神，明定禁止以非法方法妨礙律師執行職務。\n\n三、明定法院、檢察署及其他執行職務場所（如事務所、調解委員會、看守所）之安全防護義務，並由警察機關即時介入，以強化執業安全保障。","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　為保障律師執行職務及當事人受法律協助之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律師業務之執行。\n\n法院、檢察署及其他律師執行職務之場所，應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律師執行職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彌補現行刑法保障之空缺：現行《刑法》妨害公務罪僅限於保護公務員，然律師作為在野法曹，於維護司法公正具有特殊地位。為確保律師實踐使命時不受人身自由與生命權之威脅，爰專條明定妨害律師執行職務之刑事責任，強化對法律專業人員之保護。\n\n三、針對特定危險行為態樣加重處罰：\n\n(一)鑑於近年發生律師於執行職務後遭受當事人或相對人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衝撞（如2017年臺南律師遭撞身亡案）、縱火（如2024年臺中律師遭縱火殉職案）等重大暴力行為，對律師生命安全威脅至鉅。\n\n(二)參酌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罪之立法體例，針對「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者，考量其行為對律師生命、身體及健康具有高度危險性，且嚴重挑戰司法秩序，爰明定加重處罰規定，以強化嚇阻效果。\n\n四、落實結果加重犯之罪刑相當原則：針對因妨害行為導致律師死亡或重傷之情形，明定結果加重處罰，以維持法律體系之衡平性，展現法律維護執業尊嚴與生命權之決心。","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二　對於律師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n\n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n\n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律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30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