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30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春綢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蔡春綢","廖偉翔","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羅廷瑋"],"連署人":["陳昭姿","李貞秀","劉書彬","洪毓祥","許宇甄","王育敏","林倩綺","羅智強","葛如鈞","羅明才","盧縣一","黃健豪","邱若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5400"],"mtime":"2026-04-21T18:17: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30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304","案由":"本院委員蔡春綢、廖偉翔、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羅廷瑋等19人，有鑑於偏遠地區學校之穩定運作，除仰賴校長、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外，尚有賴行政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護理人員及學校置有之營養師等專業人力共同投入，辦理校務行政、學生健康照護、運動訓練及學校膳食營養相關工作。現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尚未及於上開人員，致偏遠地區學校相關專業人力留任誘因不足，不利教育現場之長期穩定發展。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行政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護理人員及學校置有之營養師納入準用對象，並明定修正施行前後第二項人員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之年資得予併計，以健全偏遠地區學校專業人力留任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係就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之鼓勵久任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並將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納入準用範圍。惟偏遠地區學校之正常運作，除教師教學外，尚有賴行政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護理人員及營養師等專業人力共同支撐。上開人員於校務行政、學生健康照護、運動訓練與膳食營養管理等面向，均屬偏遠地區學校不可或缺之關鍵支持人力，然現行法尚未將其納入久任獎金及相關激勵措施之適用範圍，致制度保障仍有不足。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現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準用前項規定。惟行政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護理人員及學校置有之營養師，現行尚未納入適用範圍。\n二、偏遠地區學校之正常運作，除教師教學外，尚有賴行政人員辦理校務行政、護理人員辦理學生健康照護、專任運動教練負責運動訓練及比賽指導，以及營養師辦理學校膳食與營養相關工作。現行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已明定行政人員、護理人員及必要行政人力之配置，可見其均屬偏遠地區學校重要之專業支撐人力。\n三、護理人員依《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有明確法定配置依據；營養師依同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於學校膳食及營養相關事項負有法定職責。考量營養師於現行法制上兼有學校配置及主管機關配置二種型態，為避免適用範圍過廣，爰於第二項明定以「學校置有之營養師」為限。\n四、專任運動教練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二條，係由公立各級學校聘任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業人員，身分明確，且偏遠地區學校於其羅致與留任上均屬不易，實有納入鼓勵久任制度之必要。\n五、為強化偏遠地區學校專業人力留任誘因，兼顧學校行政運作、健康照護、運動訓練及膳食營養工作之穩定性，爰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增列行政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護理人員及學校置有之營養師為準用對象；並增訂第三項，明定本條修正施行前後，前項人員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之年資，得予併計，其採計範圍、方式、期間、中斷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第一項辦法定之。","對照表":[{"law_id":"05400","law_nam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n\n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準用前項規定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21","說明":"一、現行第二項僅將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納入準用對象，尚未包括偏遠地區學校實務上同屬重要專業支撐人力之行政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護理人員及學校置有之營養師，爰予增列。\n\n二、護理人員及營養師分別有《學校衛生法》相關配置及職責依據；考量營養師於現行法制上兼有學校配置及主管機關配置二種型態，為避免適用範圍過廣，爰以「學校置有之營養師」為限；專任運動教練係由公立各級學校聘任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業人員，身分明確，且於偏遠地區學校之留任不易，爰一併納入。\n\n三、為強化偏遠地區學校專業人力留任誘因，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本條修正施行前後，前項人員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之年資，得予併計；其採計範圍、方式、期間、中斷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第一項辦法定之。","修正":"第二十一條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n\n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代理教師、行政人員、專業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護理人員及學校置有之營養師，準用前項規定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n\n本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後，前項人員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之年資，得予併計；其採計範圍、方式、期間、中斷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第一項辦法定之。"}]}],"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30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