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30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惠員","陳俊宇","徐富癸"],"連署人":["林楚茵","黃秀芳","邱志偉","邱議瑩","賴瑞隆","王正旭","陳培瑜","郭國文","李坤城","陳秀寳","林宜瑾","林岱樺","林月琴","鍾佳濱"],"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1230"],"mtime":"2026-04-21T18:18:1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30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308","案由":"本院委員賴惠員、陳俊宇、徐富癸等17人，有鑑於現行國民年金法對被保險人配偶課予保險費連帶繳納責任及裁處罰鍰之規定，與當前社會家庭型態發展及憲法平等原則未盡相符，且易衍生實務爭議，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對配偶之限期命繳及罰鍰規定，並調整施行日期規範，以回歸制度衡平並提升法制明確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n\n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07-07-20-制定:18","說明":"一、國民年金保險制度施行已逾十七年，社會經濟與家庭型態已有顯著變遷。現行規定要求被保險人之配偶於其未繳納保險費時負連帶繳納義務，並得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實務上易衍生對配偶之間接強制效果，外界亦有「懲罰婚姻」之疑慮，與民法夫妻財產分離原則未盡相符。\n\n二、隨著婚姻關係多元化，實務上常見配偶長期分居、感情破裂或已進入離婚程序等情形，仍要求其負擔保險費繳納責任，易生爭議，亦有失公平。\n\n三、為回應上述爭議，並兼顧本保險制度保障家務勞動者老年經濟安全之立法目的，本次修正保留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規定，刪除保險人得命配偶限期繳納之規定，改以鼓勵性質取代強制手段，以衡平制度設計與實務運作。","修正":"第十五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n\n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現行":"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n\n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64","說明":"一、現行第二項規定，係為促使被保險人之配偶代為繳納保險費，以保障弱勢被保險人之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並於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正當理由」之範圍，以作為免罰依據。\n\n二、惟本法對於未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本身，係採取柔性勸導，並未設有罰則；反而對其配偶於未代為繳納時處以罰鍰，規範強度顯有失衡，難謂符合比例與公平原則。\n\n三、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六九四號及第六九六號解釋意旨，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實質平等，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若僅因婚姻關係即課予較重之義務或責任，形同對婚姻關係之不利益對待，恐有違憲法保障婚姻及家庭制度之本旨。\n\n四、爰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刪除現行第二項有關裁處配偶罰鍰之規定，並一併刪除第三項關於正當理由範圍之授權，以回歸制度衡平並減少實務爭議。","修正":"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現行":"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款，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第六條第四款、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74","說明":"本條修正係統一修正條文施行規則為原則自公布日施行，並明定例外情形及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以提升規範明確性與制度彈性。","修正":"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款，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第六條第四款、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及○年○月○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30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