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30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羅美玲","陳秀寳","邱議瑩","王美惠","徐富癸","賴惠員","陳亭妃","陳俊宇","林月琴","郭昱晴","黃捷","林岱樺","林俊憲","許智傑","吳沛憶"],"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5123"],"mtime":"2026-04-21T18:18:1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309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309","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為避免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被誤認為收入或財產而影響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致弱勢族人喪失社會救助保障，並維護禁伐補償作為土地使用權受限補償之本質，爰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其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並保障其免於扣押及強制執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禁伐補償金係國家因限制原住民族於保留地之土地使用與收益權所給付之補償性款項，非屬經常性收入，現行實務將其列為收入而影響社會救助資格，與制度目的不符，應予明確排除。\n二、原住民保留地之移轉及貸款市場受限，禁伐補償金之給付亦受自然條件影響，具高度不確定性，非穩定可支配之經濟資源，爰有統一其法律定位之必要。\n三、參照國家對其他補償性給付，如《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不列入社會救助計算之立法例，禁伐補償金同為因公權力限制所生之補償，基於實質公平與制度一致性，應比照排除。\n四、為避免族人因受領補償而喪失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影響基本生活保障，爰明定禁伐補償金不計入《社會救助法》所定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n五、為防止補償金遭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而喪失其維持生計之功能，原則上應予保護，並於兼顧財產自主運用前提下，保留受領人自願供擔保之弹性。","對照表":[{"law_id":"05123","law_name":"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係國家為配合森林保育政策，限制原住民族於其原有土地上之使用與收益權，所給予之補償性給付，其性質係對土地利用權受限之補償，而非基於勞務、營業或資本所生之經常性收入。惟現行實務上，部分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將禁伐補償金認定為「收入或所得」，致使原本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族人，因受領該項補償金而喪失社會救助資格，反使真正處於經濟弱勢之族人無法獲得必要之生活支持，顯與禁伐補償制度之政策目的相悖，爰有明確排除其列入社會救助法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計算之必要。\n\n三、原住民保留地雖屬不動產，惟移轉市場極小，作為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標的亦難，實際上難以轉化為可支配之經濟資源；禁伐補償金之給付，亦須以土地每年維持一定比例之林木覆蓋為要件，並受天候、災害及自然環境影響，給付金額與是否得以領取，均具有高度不確定性，顯非穩定可預期之生活收入。基於補償性質及不穩定性，中央財政與金融主管機關實務上亦未將其視為所得性收入，為避免同一國家對同一筆給付採取不同法律評價，致人民無所適從，爰有統一規範之必要。\n\n四、參照《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立法例，國家對於因公權力行使而致人民權利受侵害所給付之補償或返還，均明定不得列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計算，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補償給付反而排除被害者或其家屬於既有社會救助體系之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同係國家政策造成土地使用權受限之對償補償，性質相當，基於制度一致性與實質公平原則，亦應比照辦理。\n\n五、為確保原佳民族於保留地權利受限下仍稞維持基本生活保障，避免因受領禁伐補償金而影響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爰明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不計入《社會救助法》所定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以維護經濟弱勢族人之基本生存權，並落實社會救助制度「扶助真正需要者」之立法本旨。\n\n六、另為避免禁伐補償金及其所生權利，因作為債權人扣押、抵銷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而失去其保障族人生計之功能，並兼顧族人對其補償金自主運用之權利，爰一併明定禁伐補償金原則上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惟受領人基於自身需要，自願將其供作擔保者，應尊重其意思自治，不在此限，以兼顧生存保障與財產自主運用之衡平。","增訂":"第六條之一　依本條例受領之給付，免納所得稅，不計入社會救助法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n\n依本條例受領之給付，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受領人就其受領之財產自願供擔保者，不在此限。"}]}],"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30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