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31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沛憶","徐富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邱志偉","陳秀寳","林淑芬","郭昱晴","吳思瑤","鍾佳濱","黃捷","賴瑞隆","林宜瑾","陳培瑜","林俊憲","賴惠員","沈伯洋","林楚茵","王美惠"],"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1786"],"mtime":"2026-04-21T18:18: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31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317","案由":"本院委員吳沛憶、徐富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為求學生輔導事務法規範之整合，免使疊床架屋，並使相關規範更具一致性，爰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對於學校輔導處（室）主任資格，《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為「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學生輔導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為「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然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之規僅限由專任輔導教師出任，形成另加之限制。為求法規之一致性，爰提出修正使輔導主任之資格限制回歸《學生輔導法》辦理。","對照表":[{"law_id":"01786","law_name":"高級中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n\n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n\n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24","說明":"依現行本條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主任僅能由專任輔導教師出任，然甫於一一三年修正之《學生輔導法》僅規定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為求法規範之一致性，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使輔導主任之聘任回歸《學生輔導法》規範辦理。","修正":"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n\n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依學生輔導法第九條第三項遴聘之。\n\n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3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