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32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鴻薇","廖偉翔"],"連署人":["黃健豪","謝衣鳯","陳雪生","馬文君","丁學忠","陳玉珍","鄭正鈐","廖先翔","陳菁徽","黃建賓","游顥","陳超明","邱若華","葛如鈞","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1806"],"mtime":"2026-04-21T18:17: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32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327","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廖偉翔等17人，鑑於近年屢有律師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恐嚇、脅迫，甚至暴力攻擊，不僅危及人身安全，也直接影響司法程序的正常運作與社會對法治的信任。律師在司法程序中肩負協助人民行使訴訟權、維護程序正義的重要角色，為提升律師人身安全、強化司法正常運作，對妨害律師職務及攻擊律師的行為應依法嚴懲，爰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鑑於現行刑法普通傷害、恐嚇及強制等罪名之不足，並參酌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社會工作師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罪之立法精神，建立專業安全保護制度。\n三、為建立律師執業安全之刑事保護機制，以確保人民訴訟權、維護司法制度運作，爰提案增訂條文。\n四、為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並強化對重大侵害行為之嚇阻效果，爰明定因妨害律師執行職務而致其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加重處罰規定。本條構成要件以「依法執行職務」及「足以妨害執行職務」為限縮要件，避免過度入罪。","對照表":[{"law_id":"01806","law_name":"律師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現行刑法普通傷害、恐嚇及強制等罪名之不足，並參酌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社會工作師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罪之立法精神，建立專業安全保護制度。\n\n三、為建立律師執業安全之刑事保護機制，以確保人民訴訟權、維護司法制度運作，爰提案增訂條文。\n\n四、為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並強化對重大侵害行為之嚇阻效果，爰明定因妨害律師執行職務而致其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加重處罰規定。本條構成要件以「依法執行職務」及「足以妨害執行職務」為限縮要件，避免過度入罪。","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　對於律師依法執行職務時，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足以妨害其執行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律師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32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