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37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盧縣一","蘇清泉"],"連署人":["黃建賓","林德福","林倩綺","翁曉玲","楊瓊瓔","王育敏","許宇甄","丁學忠","黃健豪","陳玉珍","邱若華","呂玉玲","羅智強","洪孟楷","王鴻薇","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1128"],"mtime":"2026-04-21T18:18:5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37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374","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盧縣一、蘇清泉等20人，有鑑於現行《社會救助法》並未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自家庭總收入之不動產之收益中排除，影響原住民之權益，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未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自家庭總收入之不動產之收益中排除。\n二、查《森林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禁止砍伐竹、木之保安林，其土地所有人或竹、木所有人，以所受之直接損害為限，得請求補償金。」；《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一條規定：「為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事宜，進而達成維護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綠化環境、自然生態保育及因應氣候變遷、減輕天然災害之目標，特制定本條例。」基於前述法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係屬「損失補償」之性質，非屬原住民之經常性所得，亦非不動產之收益。\n三、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加但書，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自家庭總收入之不動產收益中排除，以維護原住民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之一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n\n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n\n(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n\n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n\n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n\n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n\n(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但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n\n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n\n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n\n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及第一目之三工作收入之計算，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n\n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第一目之三及第二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n\n第一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n\n申請人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訪查；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除撤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外，並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已領之補助。","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3-01-14-修正: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n\n二、查《森林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禁止砍伐竹、木之保安林，其土地所有人或竹、木所有人，以所受之直接損害為限，得請求補償金。」；《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1條規定：「為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事宜，進而達成維護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綠化環境、自然生態保育及因應氣候變遷、減輕天然災害之目標，特制定本條例。」基於前述法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係屬「損失補償」之性質，非屬原住民之經常性所得，亦非不動產之收益。\n\n三、爰新增但書之規定，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自家庭總收入之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中排除，以符合制定禁伐補償金之政策及社會目的，並維護原住民之土地權益。","修正":"第五條之一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n\n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n\n(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n\n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n\n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n\n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n\n(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但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n\n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不予列計。\n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n\n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及第一目之三工作收入之計算，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n\n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第一目之三及第二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n\n第一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n\n申請人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訪查；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除撤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外，並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已領之補助。"}]}],"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37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