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37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連署人":["蘇清泉","翁曉玲","邱若華","張智倫","王育敏","陳玉珍","羅智強","黃仁","陳超明","丁學忠","鄭正鈐","黃建賓","高金素梅","廖先翔","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許宇甄","盧縣一","林德福","顏寬恒","陳雪生"],"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3627"],"mtime":"2026-04-21T18:18:5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37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375","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鑒於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係屬任務編組性質，已可由行政規則加以規範，無須於法律明定；另為擴大原住民族長期穩定就業機會，並配合實務運作情形及相關勞動法制之一致性，爰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惟考量該委員會屬任務編組性質，其設置與運作事項以行政規則規範已足，無須於法律層級明定，爰刪除第一項規定。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另為擴大原住民族長期穩定就業機會，促進其就業穩定與所得提升，並引導私立學校、法人、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於常態性人力運用中積極進用原住民，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政府應予鼓勵之方向。\n二、第十四條所定就業狀況調查、人力資料庫建置及就業推介等事項，係以整體原住民族為對象，爰酌修相關用語，使規範對象與立法意旨一致。\n三、第十八條關於「非志願性失業」之用語，參酌就業保險法等相關勞動法制之規範用語，為維持法體系一致性與明確性，修正為「非自願性離職」，使規範標準與現行法制接軌，避免適用疑義。","對照表":[{"law_id":"03627","law_name":"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原住民就業相關事宜；其設置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n政府應鼓勵公、民營機構辦理原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職場諮商、就業媒合及生活輔導。","law_content_id":"03627:03627:2001-10-12-制定:18","說明":"一、刪除第一項，新增第二項。\n\n二、考量中央主管機關所設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屬任務編組性質，其設置及運作以行政規則規範已足，無須於法律明定，爰刪除第一項。\n\n三、第二項移列為第一項並酌修文字。\n\n四、為擴大原住民族長期就業機會，促進其就業穩定與所得提升，並引導民間事業單位及私立學校於常態性人力運用中積極進用原住民，爰增訂第二項。","修正":"第十三條　政府應鼓勵公、民營事業機構辦理原住民族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職場諮商、就業媒合及生活輔導。\n\n為增進原住民族長期穩定工作機會，政府應鼓勵私立學校、法人、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進用原住民。"},{"現行":"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原住民人力資料庫及失業通報系統，以利推介原住民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n\n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僱用原住民時，得函請各級主管機關推介。","law_content_id":"03627:03627:2001-10-12-制定:1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n\n二、第一項所定就業狀況調查、人力資料庫建置及就業推介等事項，係以整體原住民族為對象，酌修文字。","修正":"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原住民族人力資料庫，以利推介原住民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n\n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進用原住民時，得函請各級主管機關推介。"},{"現行":"第十八條　原住民勞工因非志願性失業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得申請臨時工作；其申請條件，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27:03627:2001-10-12-制定:23","說明":"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已就非自願離職之態樣予以明確規範，包含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經法院宣告破產而離職，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各款事由離職。為維持法體系一致性與規範明確性，酌修文字。","修正":"第十八條　原住民勞工因非自願性離職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得申請臨時工作；其申請條件，由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37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