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38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新住民基本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許宇甄","蘇清泉","林沛祥"],"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黃建賓","牛煦庭","陳玉珍","翁曉玲","張嘉郡","陳雪生","林倩綺","羅明才","王育敏","丁學忠","洪孟楷","邱若華","張智倫","林德福","葛如鈞","邱鎮軍","顏寬恒"],"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7112"],"mtime":"2026-04-21T18:19:0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38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380","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蘇清泉、林沛祥等21人，鑑於新住民已是我國社會之中堅力量，惟現行《新住民基本法》第十四條僅為鼓勵性質，未明文保障排除就業歧視，亦未能確保其獲得合理報酬與升遷機會。此外，現行條文偏重受僱層面，未能涵蓋新住民常見之「微型創業」需求。為協助新住民落實經濟自立，爰擬具「新住民基本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府應針對新住民之實際需求，採行「就業輔導」與「創業支持」雙軌政策。同時應建構健全之就業服務網絡，以法律明文保障其就業及工作權益，確保報酬與升遷之公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內政部統計，我國新住民人數逾六十一萬人，已與原住民人數約略齊平，為社會之中堅力量。然調查顯示，高達17.7%之新住民曾遭遇求職困擾，卻僅有2.5%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此落差顯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能完全接住新住民之就業需求，又現行本法第十四條僅具「鼓勵」性質之媒合機制，恐加劇「漏接」新住民就業需求之情況。\n二、現行條文偏重於「受僱」輔導，忽略許多新住民因需兼顧家庭照顧等特性，反而有「微型創業」之強烈需求。此外，實務上新住民常面臨同工不同酬或升遷天花板，現行法規未明文排除就業歧視，亦未能確保其獲得合理報酬與升遷機會，缺乏實質之權益保障。\n三、為協助新住民落實經濟自立，爰擬具「新住民基本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府應針對其實際需求，提供「職業訓練」及「創業輔導」雙軌支持，並將被動之鼓勵修正為具體之「輔導」作為；同時責成政府建構健全之就業服務網絡，以法律明文保障其就業與工作權益，確保報酬與升遷之公平。","對照表":[{"law_id":"07112","law_name":"新住民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新住民基本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政府應鼓勵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就業媒合及輔導取得技術士證，促進其就業。","law_content_id":"07112:07112:2024-07-16-制定:14","說明":"一、現行條文僅具「鼓勵」性質，且偏重於受僱媒合，未能完全契合新住民之實際就業型態。考量許多新住民因需兼顧家庭等社會特性，具備高度之「微型創業」需求，爰明定政府應針對其「實際需求」，主動提供「職業訓練及創業輔導」，並將原條文之「鼓勵」強化為「輔導」。透過就業與創業雙軌並進，實質促進新住民之創就業及經濟自立。\n\n二、實務上新住民進入職場後，常面臨同工不同酬、勞動條件不佳或升遷天花板等困境。為落實就業平權與實質保障，明定政府負有建構健全就業服務網絡之義務，以法律位階保障其就業及工作權益，並確保新住民在職場上能獲得公平之報酬與升遷機會。","修正":"第十四條　政府應針對新住民之實際需求，提供職業訓練及創業輔導，並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創業及就業諮詢、就業媒合及輔導取得技術士證，促進其創就業及經濟自立。\n\n政府應建構健全之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業及工作權益，並確保報酬與升遷之公平。"}]}],"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38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