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38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許宇甄","蘇清泉","林沛祥"],"連署人":["翁曉玲","王育敏","林德福","張嘉郡","邱若華","鄭天財Sra Kacaw","黃建賓","陳雪生","丁學忠","張智倫","牛煦庭","林倩綺","洪孟楷","邱鎮軍","羅明才","葛如鈞","陳玉珍","顏寬恒"],"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1734"],"mtime":"2026-04-21T18:19: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381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381","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蘇清泉、林沛祥等21人，鑒於教師停聘制度之本質，係於責任確定前，為利責任調查及公益維護所採取之暫時性措施，倘教師於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足證其並無不適任情事，其因配合調查程序所受財產損失，理應予以完整填補。然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僅規定補發「本薪（年功薪）」，惟教師待遇中的加給與獎金並未獲得補償，造成教師待遇實質損失。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回復聘任教師之停聘期間，應就其本薪及各項獎金、加給一併補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師停聘制度之本質，係於責任確定前先行停止職務，以利責任調查及公益維護，並非對於教師違法失職行為之處罰。故停聘事由消滅後，應對於教師所受之損失予以回復補發。惟現行規定僅補發「本薪（年功薪）」，對於教師待遇之一部加給與獎金並未回復補償，爰修訂本規定。\n二、再查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教師於停聘期間無教學事實，責任不應由教師（受僱人）承擔，且無補服勞務之義務，教師復職後除補發本薪（年功薪），也應補發加給獎金。","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n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n\n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29","說明":"一、教師停聘制度之本質，係於責任確定前先行停止職務，以利責任調查及公益維護，並非對於教師違法失職行為之處罰。故停聘事由消滅後，應對於教師所受之損失予以回復補發。惟現行規定僅補發「本薪（年功薪）」，對於教師待遇之一部加給與獎金並未回復補償，爰修訂本規定。\n\n二、再查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教師於停聘期間無教學事實，責任不應由教師（受僱人）承擔，且無補服勞務之義務，教師復職後除補發本薪（年功薪），也應補發加給和獎金。","修正":"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n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加給、獎金。\n\n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加給、獎金。"}]}],"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38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