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38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鎮軍","王鴻薇","廖偉翔"],"連署人":["陳菁徽","鄭天財Sra Kacaw","葛如鈞","鄭正鈐","黃仁","盧縣一","翁曉玲","廖先翔","洪孟楷","馬文君","傅崐萁","邱若華","謝龍介","林思銘","羅廷瑋","羅智強","高金素梅","牛煦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1806"],"mtime":"2026-04-21T18:19:1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38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387","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王鴻薇、廖偉翔等21人，鑑於近來頻傳律師於合法受託執行職務期間，遭遇暴力威脅、辱罵等不法侵害情事，已干擾律師在執行職務時應基於客觀立場，進行獨立之法律判斷，不應受到當事人擺佈或不當影響，以確保裁判公正性之司法責任。為保障律師執行職務尊嚴及人身安全，爰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律師在處理糾紛案件中，常成為不理性被告的攻擊目標，近期最受矚目的律師執業受害案例為「林姓女子連續攻擊恐嚇律師案」，林女因土地糾紛，連續對三名委任律師進行恐嚇、尾隨、潑液體及拉扯頭髮，甚至在2026年3月於臺中地院走廊當眾掌摑臺中律師公會理事長，暴力行為從庭外延伸至法院內部，引發法界震怒並前往司法院抗議。最嚴重事件則為2017年臺南地院車撞事件，被告洪姓男子因不滿案件結果，開車撞死妻子與委任律師，以及桃園地院外殺害律師案，被告吳姓男子在法院外餐廳毆打並殺害巨姓律師。\n二、爰明定律師於合法執行職務時，遇有他人無故滋擾或妨害而無法排除，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增訂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n三、為保障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爰參酌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社會施工做法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增訂律師於依法執行職務時，不應受任何人無故滋擾妨害，並明定刑事保護機制。（增訂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1806","law_name":"律師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保障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於律師依法執行其職務時，除在法庭或偵查中應受尊重外，在其他場所合法執行其職務，亦不應受任何人無故滋擾或妨害。，以保障律師合法執行職務之權益。\n\n三、明定律師於合法執行職務時，遇有他人無故滋擾或妨害而無法排除，爰併於本條第二項明定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　為保障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故滋擾或妨害律師在法庭、偵查中或其他場所合法執行其職務。\n\n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即時協助排除或制止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近來頻傳律師於合法受託執行職務期間，遭對造當事人縱火而葬身火海，或於庭後遭對造當事人挾怨開車衝撞死亡等情，實則律師於受託執行其職務時，經常遭受他造各種遷怒之情緒反應、肢體攻擊，難以維護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而顯然有礙於實現律師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n\n三、明定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傷害律師之身體或健康者、因而致律師於死者、致重傷者，分別明定其刑事責任，並處罰未遂之犯行，以維護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n\n四、明定殺害律師者刑事責任，並處罰未遂及預備犯行","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律師施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其執行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而致律師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38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