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39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正旭","陳秀寳","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美惠"],"連署人":["沈伯洋","林楚茵","邱志偉","張雅琳","莊瑞雄","李柏毅","蘇巧慧","李坤城","林淑芬","柯建銘","吳琪銘","陳培瑜","羅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3631"],"mtime":"2026-04-21T21:15:2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39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394","案由":"本院委員王正旭、陳秀寳、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王美惠等18人，有鑑於現行法規僅保障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然子女於進入幼兒園及國民小學低年級前銜接階段，不僅面臨情緒適應之關鍵期，亦常因集體生活引發傳染疾病，需家長密切陪同、照顧及接送。考量現行制度對子女滿三歲後之照顧支援明顯不足，與實際家庭需求存在落差，為減輕家長育兒負擔，建構更具彈性之友善職場環境，並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本法第十一條，將保障範圍擴大至撫育未滿六歲子女之受僱者，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現代家庭生活實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5","說明":"現行條文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僅限於子女滿三歲前行使，然查子女於三歲至六歲間，正值進入幼兒園及銜接國民小學之重要階段，面臨群體生活適應、傳染疾病好發及心理依附需求等挑戰，家長仍有高度親自照顧之需求，惟考量現代家庭育兒型態多元，為強化行使之彈性，將申請期限由子女滿三歲前擴大至滿六歲前，不受限於三歲之門檻，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本法第十一條，以建構更具彈性之友善職場環境。","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六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3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