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40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蔡春綢","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1766"],"mtime":"2026-04-21T21:15:5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40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407","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學生心理健康議題日益受重視，現行《學校衛生法》對心理健康教育課程及教師相關進修之明文規範尚有不足，為增進學生心理健康認識、情緒調適、壓力因應及適時求助之能力，並提升教師對學生心理健康議題之辨識與教學支持能力，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課程，並明定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第十七條則規定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惟現行母法尚未明文將心理健康教育納入健康相關課程，教師進修範圍亦未明確涵蓋心理健康相關內容。近年學生情緒困擾、壓力調適、自傷及求助議題日益受到社會關注，心理健康已屬學生整體健康發展不可分割之一環。為使學校衛生制度更完整，並建立學生課程學習與教師專業進修相互配合之規範，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修正第十六條，明定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心理健康教育，以增進學生心理健康認識，培養情緒調適、壓力因應及適時求助之能力。\n二、修正第十七條，將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薦送教師參加之進修範圍，增列心理健康相關課程，以提升教師對學生心理健康議題之辨識、理解及教學支持能力。","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n\n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n\n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n\n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16","說明":"一、本條已明定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惟對心理健康教育尚無明文規定。鑑於學生身心健康發展，除生理健康外，亦包括心理健康認識、情緒調適、壓力因應及適時求助之能力，爰增訂第四項，明定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心理健康教育。\n\n二、增訂第四項，現行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內容未修正。","修正":"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n\n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n\n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n\n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心理健康教育，以增進學生心理健康認識，培養情緒調適、壓力因應及適時求助之能力為目的。\n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現行":"第十七條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n\n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17","說明":"本條第二項僅規定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為使教師得透過在職進修增進對學生心理健康議題之理解、辨識及教學支持能力，爰修正第二項，將薦送進修範圍增列心理健康相關課程進修。","修正":"第十七條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n\n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或心理健康相關課程進修。"}]}],"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40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