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41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王安祥","陳清龍","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3623"],"mtime":"2026-04-21T21:15: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41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410","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勞工退休新制自94年7月1日施行迄今，因政府宣導、獎勵機制不足抑或勞工退休基金投資運用績效未獲勞工信任等多重原因，自提比例始終未有顯著成長，並考量物價通膨嚴重、人口老化及少子化問題日趨嚴峻，老年醫療又將負擔龐大壓力，勞工退休金支應退休生活常有不足，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雇主提繳比率與勞工自願提繳比率，並設立獎勵機制以鼓勵勞工自提，強化保障勞工退休生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18","說明":"一、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雇主提繳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之規定，自民國94年7月施行迄今，已逾20年未調整。又雖第一項規定之文字僅為雇主最低提繳限制，然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之統計資料，我國雇主提繳率超過百分之六者，佔全體雇主比率不到百分之一，顯見法律規定之提繳率下限即為雇主負擔提繳率之現狀。為降低物價通膨與因應長壽風險之影響，並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中目前政府撥繳比率，爰將第一項雇主提繳率調整為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八，以妥適照顧勞工退休生活。\n\n二、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將雇主為第二項規定之人員提繳退休金一併調整為每月工資百分之八範圍內。\n\n三、為求保障勞工退休生活，修正第三項，將勞工自願提繳比率上限調整為百分之八。\n\n四、配合第三項之修正，將第四項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自願提繳比率調整為百分之八範圍內。\n\n五、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統計資料，截至115年1月底，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等個人提繳者占比僅為百分之十六，足見無論是因政府宣導制度不足或勞工普遍不信任勞工退休基金投資運用績效等原因，自願提繳占比非可謂高。爰增訂第五項之規定，建立政府撥繳一定金額之獎勵機制作為提升勞工自願提繳之誘因，增加自願提繳比率及人數，以保障勞工退休生活。\n\n六、增訂第六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訂定撥繳金額與其他相關事項。\n\n七、第五項移列為第七項，內容未修正。","修正":"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八。\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八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八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八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依每月工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八提繳退休金滿十二個月者為一期，中央主管機關應逐期撥繳一定金額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其撥繳之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之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前項撥繳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第四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第三十九條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於本章所定年金保險準用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3-12-31-修正:48","說明":"配合第十四條條文修正，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修正":"第三十九條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於本章所定年金保險準用之。"},{"現行":"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3-12-31-修正:70","說明":"配合第十四條條文增訂政府撥繳之獎勵機制，需予中央主管機關足夠之作業時間完備相關程序，爰新增第三項規定。","修正":"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41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