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41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馬文君","廖偉翔","謝龍介","鄭天財Sra Kacaw","羅廷瑋"],"連署人":["陳菁徽","呂玉玲","黃仁","張嘉郡","王鴻薇","林沛祥","陳雪生","邱若華","顏寬恒","林倩綺","邱鎮軍","林思銘","廖先翔","李貞秀","洪毓祥","牛煦庭","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1448"],"mtime":"2026-04-21T21:15:5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412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412","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廖偉翔、謝龍介、鄭天財Sra Kacaw、羅廷瑋等22人，鑑於國軍軍官、士官兵長年保家衛國，退伍後政府自應妥適照顧其晚年生活。惟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能即時反映物價變動，致退除役軍人及其遺族退休給付實質縮減；加以近年通膨壓力加劇，對仰賴固定給付者衝擊尤鉅。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建立與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之調整機制，並檢討調整門檻與週期妥適性，以確保退除役軍人及其遺族基本生活與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國家對於退休公務人員之生活應負有妥適照顧責任。惟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須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始得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調整門檻偏高且啟動時點落後。鑑於近年物價持續上漲、通膨壓力顯著，現行機制難以及時反映實際生活成本變動，致退除役軍官、士官及其遺族之實質給付逐年縮減，影響其基本生活保障，亦有違憲法保障生存權之精神，爰有檢討修正之必要。\n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將現行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始予調整之門檻，調降為百分之三，並將原四年定期檢討機制縮短為二年，以提升制度之即時性與敏感度。現行規定因調整門檻過高且檢討期間過長，致退休俸及遺屬年金無法適時反映物價變動，影響退除役軍官、士官及其遺族之基本生活。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三號解釋意旨，明定物價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即應啟動調整機制，以維持退休給付之實質價值，強化對退除役人員及其家屬之生活保障。","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21-12-28-修正:43","說明":"一、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須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始得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調整門檻偏高且啟動時點落後。鑑於近年物價持續上漲、通膨壓力顯著，現行機制難以及時反映實際生活成本變動，致退除役軍官、士官及其遺族之實質給付逐年縮減，影響其基本生活保障，亦有違憲法保障生存權之精神。\n\n二、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將現行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始予調整之門檻，調降為百分之三，並將原四年定期檢討機制縮短為二年，以提升制度之即時性與敏感度。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三號解釋意旨，明定物價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即應啟動調整機制，以維持退休給付之實質價值，強化對退除役人員及其家屬之生活保障。","修正":"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二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41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