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45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涂權吉","廖偉翔","王鴻薇","蘇清泉"],"連署人":["賴士葆","黃健豪","邱鎮軍","游顥","顏寬恒","羅明才","葛如鈞","陳雪生","鄭天財Sra Kacaw","陳菁徽","魯明哲","羅廷瑋","徐巧芯","陳永康","廖先翔","馬文君","洪孟楷","林倩綺","柯志恩","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4550"],"mtime":"2026-04-21T21:16: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451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451","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涂權吉、廖偉翔、王鴻薇、蘇清泉等25人，鑒於校園重大暴力犯罪事件造成社會針對現有司法制度處理少年事件之檢討，而《少年事件處理法》現行條文對於受刑少年服刑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且有悛悔實據者，不區分所犯罪名、所侵害之情節輕重，均有獲得假釋之機會，並未考量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類型之重刑犯，對其矯正不易之狀況，若給予與其他受刑人相同假釋機會，假釋出監後，可能對於社會仍具潛在危害性，故有修正、調整特定犯罪類型少年受刑人假釋制度之必要，並新增條文明列「重大暴力犯罪」之犯罪行為，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新增條文明列「重大暴力犯罪」之犯罪行為。\n二、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受刑少年採取較為寬容的假釋門檻，規定無期徒刑執行逾7年、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即可申請假釋。然而，現行條文並未區分所犯罪名之惡性或侵害情節之輕重，導致所有人均享有相同的假釋機會。\n三、本次修正特別針對殺人、重傷致死或殺人未遂等重大暴力犯罪類型假釋進行限縮，其核心考量如下：\n(一)此類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之重刑犯，其犯罪行為對生命權造成不可逆的侵害，對其矯正具有高度困難性，若給予此類重罪犯與一般少年受刑人相同的低假釋門檻，其假釋出監後，對社會仍具備高度的潛在危害性。\n(二)取消假釋優惠：為反映犯罪情節之嚴重性，草案明確規定凡犯殺人、重傷致死或殺人未遂者，不適用原有的「無期徒刑滿7年」或「有期徒刑滿三分之一」即可假釋之優惠規定。\n(三)要求假釋須經心理鑑定與再犯風險評估，若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則無法假釋。","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null,"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列故意殺人、重傷致死、強制性交或強制性交致死、重大公共危險致人重傷或死亡及以其他犯罪手段致人重傷或死亡經法院認定情節重大者為「重大暴力犯罪」。","修正":"第二條之一　本法所稱重大暴力犯罪，指少年故意實施下列足以侵害生命或致重大身體法益之犯罪行為：\n\n一、故意殺人。\n\n二、重傷害致死。\n\n三、強制性交或強制性交致死。\n\n四、以放火、火藥、蒸氣、電氣、煤氣、其他爆裂物或其他足生重大公共危險之犯罪，致人重傷或死亡者。\n\n五、其他犯罪手段致人重傷或死亡，經法院認定情節重大者。"},{"現行":"第八十一條　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n\n少年於本法施行前，已受徒刑之執行者，或在本法施行前受徒刑宣告確定之案件於本法施行後受執行者，準用前項之規定。","說明":"一、基於現行條文對於受刑少年服刑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且有悛悔實據者，不區分所犯罪名、所侵害之情節輕重，均有獲得假釋之機會，並未考量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類型之重刑犯，對其矯正不易之狀況，若給予與其他受刑人相同假釋機會，假釋出監後，可能對於社會仍具潛在危害性，故有修正、調整特定犯罪類型少年受刑人假釋制度之必要。\n\n二、修法重點在於對假釋規定不適用者之訂定，包含：\n\n(一)特定重大暴力犯罪，經判處十年以上徒刑者。\n\n(二)其他暴力犯罪經判處五年以上徒刑，執行期未逾二分之一者。\n\n(三)要求假釋須經心理鑑定與再犯風險評估，若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則無法假釋。","修正":"第八十一條　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適用之：\n一、犯第二條之一所定重大暴力犯罪，經判處十年以上徒刑者。\n二、殺人未遂或其他暴力犯罪經判處五年以上徒刑，執行期未逾二分之一者。\n三、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少年於本法施行前，已受徒刑之執行者，或在本法施行前受徒刑宣告確定之案件於本法施行後受執行者，準用前項之規定。"}]}],"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45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