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45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9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9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羅廷瑋","蘇清泉","顏寬恒","邱鎮軍","廖偉翔"],"連署人":["盧縣一","賴士葆","黃健豪","陳菁徽","王鴻薇","葛如鈞","洪孟楷","羅明才","游顥","陳雪生","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牛煦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4536"],"mtime":"2026-04-21T21:16:1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45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454","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羅廷瑋、蘇清泉、顏寬恒、邱鎮軍、廖偉翔等19人，鑒於近十年來酒駕案件整體趨勢雖有改善，但114年仍造成143人死亡，而114年毒駕移送件數8,659件，則較113年2,619件暴增2.3倍，顯示酒駕、毒駕問題仍然嚴重，為進一步遏制酒駕、毒駕及酒駕逃逸、毒駕逃逸之狀況，發揮法律應有之嚇阻效果，並兼顧社會正義與被害者人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113年酒駕事故造成160人死亡、9,083人受傷，儘管酒駕、毒駕案件整體趨勢雖有改善，但114年仍造成143人死亡，而114年毒駕移送件數8,659件，則較113年2,619件暴增2.3倍，顯示酒駕、毒駕問題仍然嚴峻，擬修法加重其刑度，以進一步遏制酒駕、毒駕及酒駕逃逸、毒駕逃逸行為。\n二、修法重點說明\n根據草案內容，修正內容如下：\n(一)酒駕、毒駕者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二)因酒駕、毒駕致人於死者，提高至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提高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三)酒駕累犯、毒駕累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提高至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提高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四)為進一步遏制酒駕逃逸及毒駕逃逸，對於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之刑度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n\n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12-08-修正:227","說明":"一、鑒於近十年來酒駕案件整體趨勢雖有改善，但114年仍造成143人死亡，而114年毒駕移送件數高達8,659件，則較113年2,619件暴增2.3倍，顯示酒駕、毒駕問題仍然嚴重，為進一步遏制酒駕，發揮法律應有之嚇阻效果，故提出修正。\n\n二、修正內容如下：\n\n(一)將第一項刑度提高至五年以下，併科罰金提高至五十萬元以下。\n\n(二)將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之刑度提高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提高至三百萬元以下。\n\n(三)將第二項致人重傷者之刑度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提高至一百五十萬元以下。\n\n(四)將第三項累犯致人於致死者之刑度提高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提高至五百萬元以下。\n\n(五)將第三項累犯致重傷者之刑度提高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提高至三百萬元以下。","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n\n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1-05-21-修正:228","說明":"一、為進一步遏制酒駕逃逸及毒駕逃逸，修法加重其刑度，以進一步遏制酒駕逃逸、毒駕逃逸行為。\n\n二、修正內容如下：\n\n將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之刑度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三、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45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