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45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9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9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羅廷瑋","黃健豪","廖偉翔","顏寬恒","游顥"],"連署人":["洪孟楷","賴士葆","葛如鈞","鄭天財Sra Kacaw","邱鎮軍","羅明才","蘇清泉","陳雪生","陳菁徽","魯明哲","盧縣一","牛煦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3631"],"mtime":"2026-04-21T21:16: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45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455","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羅廷瑋、黃健豪、廖偉翔、顏寬恒、游顥等18人，鑒於我國114年出生人數再創歷年新低，且今年1月新生兒數持續大幅下降，顯見少子化問題日益嚴峻。考量雙薪家庭已成主流，為減輕勞工育兒經濟壓力，並鼓勵父母共同分擔照顧責任，擬調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投保薪資之百分之八十，並放寬請領期限與增加獎勵機制，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去年（114年）我國出生人數僅10萬7,812人，較113年大減27,044人，再次創下歷年新低，總人口數持續呈現負成長，且今年1月更只有8,723名新生兒，出生人數較去年同期下跌-8.13%，顯見我國少子化問題極為嚴重，政府如不採取更積極作為，新生兒數恐持續下降；而少子化及人口老化現象，將使國人扶養負擔加重，更進一步衍生勞動人口不足的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競爭力。\n二、本修正案旨在完善育嬰經濟支持體系，具體修正重點如下：\n(一)提高所得保障成數：\n為落實對育兒家庭的實質支持，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給付標準，由現行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六十提高至百分之八十，以緩解留職停薪期間之收入落差。\n(二)增設雙親共同請領獎勵：\n為鼓勵雙親共同參與育兒，增訂若父母雙方均領滿原定六個月之津貼，各得再額外請領一個月津貼，以強化育兒期間的經濟誘因。\n(三)延長單一方請領期限：\n為賦予家庭更彈性的育兒規劃，增訂父母得選擇由其中一方獨自請領至多一年之津貼，打破現行每一子女合計僅發給六個月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說明":"一、提高給付標準（成數調整）：\n\n為強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所得保障，減輕勞工育兒經濟負擔，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計算標準，由原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六十提高至百分之八十。\n\n二、增設父母共同請領之獎勵機制（加給津貼）：\n\n為鼓勵父母雙方共同分擔育兒責任，並增加育兒期間之經濟支持，增訂父母均領滿六個月津貼者，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額外請領一個月津貼。\n\n三、延長單一方領取期限：\n\n考量現代家庭育兒需求之彈性，增訂父母得選擇由一方獨自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每一子女之最長發給期限由六個月延長為一年，以利受僱者依家庭狀況彈性規劃。","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父母均領滿六個月津貼者，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各再請領一個月津貼。\n父母得選擇由一方獨自請領一年，不受最長發給六個月之限制。\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45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