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45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龍介等16人","議案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提案人":["謝龍介","廖偉翔","林沛祥","王鴻薇","洪孟楷","羅廷瑋"],"連署人":["牛煦庭","馬文君","林倩綺","洪毓祥","柯志恩","陳菁徽","邱若華","林思銘","邱鎮軍","葛如鈞"],"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mtime":"2026-04-10T21:15:5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45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458","案由":"本院委員謝龍介、廖偉翔、林沛祥、王鴻薇、洪孟楷、羅廷瑋等16人，鑒於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家庭結構與繼承關係逐漸改變。現行制度下，如繼承人僅存配偶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時，生存配偶仍須與旁系血親共同分配遺產，對其生活保障可能有所不足。參考日本《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二條之立法例，規定特留分權利人以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父母及祖父母為限，不及於旁系血親之兄弟姊妹，以強化對生存配偶之保障，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著我國人口高齡化及家庭結構變遷，繼承制度所面臨之社會情境已與過往有所不同。於部分情形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可能僅存配偶及其兄弟姊妹，生存配偶於高齡階段仍須與旁系血親共同分配遺產，對其生活保障恐有不足。\n二、現行制度下，旁系血親之兄弟姊妹亦得為特留分權利人，於繼承分配時與生存配偶共享一定之權利。然在被繼承人之家庭生活關係及實際扶養情形上，未必符合被繼承人之合理期待，亦可能影響生存配偶之生活安定。\n三、參考日本《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二條之立法例，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之需要並兼顧繼承制度之合理性，爰規定特留分權利人以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父母及祖父母為限，不包括旁系血親之兄弟姊妹，以加強對生存配偶之保障。","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一、隨著我國人口高齡化及家庭結構變遷，繼承制度所面臨之社會情境已與過往有所不同。於部分情形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可能僅存配偶及其兄弟姊妹，生存配偶於高齡階段仍須與旁系血親共同分配遺產，對其生活保障恐有不足。\n\n二、現行制度下，旁系血親之兄弟姊妹亦得為特留分權利人，於繼承分配時與生存配偶共享一定之權利。然在被繼承人之家庭生活關係及實際扶養情形上，未必符合被繼承人之合理期待，亦可能影響生存配偶之生活安定。\n\n三、參考日本《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二條之立法例，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之需要並兼顧繼承制度之合理性，爰規定特留分權利人以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父母及祖父母為限，不包括旁系血親之兄弟姊妹，以加強對生存配偶之保障。","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n\n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45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