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46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1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1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亭妃","蔡易餘"],"連署人":["黃捷","許智傑","何欣純","蔡其昌","王美惠","王世堅","賴瑞隆","林岱樺","李坤城","邱議瑩","劉建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蘇巧慧","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mtime":"2026-04-21T21:16:2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462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462","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蔡易餘等16人，鑒於現行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係為使繼承人保有一定繼承之比例，維持遺產分配最低公平性。然查我國國內社會習俗實情，於遺產繼承分配時，兄弟姊妹多已成家獨立，多數情況已無扶養依賴關係，自不符特留分保障「生活依附或扶養必要」之立法目的，亦因此限制被繼承人遺產自主處分權，原條文第四款有關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顯有疑義，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刪除本條第四款有關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以符實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一、為統一現行法制用語，爰修正本條文字，將「左列」改為「下列」，以符體例。\n\n二、鑒於現行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係為使繼承人保有一定繼承之比例，維持遺產分配最低公平性。然查我國國內社會習俗實情，於遺產繼承分配時，兄弟姊妹多已成家獨立，多數情況已無扶養依賴關係，自不符特留分保障「生活依附或扶養必要」之立法目的，亦因此限制被繼承人遺產自主處分權，原條文第四款顯有疑義。故修正刪除本條第四款有關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以符實需。\n\n三、原條文第五款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款，其餘條文未修正。","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46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