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46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1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1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亭妃","王美惠","蔡易餘"],"連署人":["林岱樺","李坤城","邱議瑩","賴惠員","沈伯洋","黃捷","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義川","林月琴","王正旭","邱志偉","王世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4536"],"mtime":"2026-04-21T21:16:2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463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463","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王美惠、蔡易餘等16人，鑒於國內酒駕毒駕違犯情形嚴重，業已形成重大社會問題，雖經跨部會宣導、查緝，惟經查近十年酒駕毒駕或拒測達三次以上之累犯人數，汽車逾六千人、機車逾二萬人，顯見累犯情形仍難以有效根除。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全面加重提高犯本條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刑責；另修正原再犯加重構成要件適用條件為於十年內延長至於二十年內，以擴大適用該項加重再加重之犯罪構成要件態樣，以強化杜絕並嚴懲酒駕毒駕此等嚴重犯罪行為，避免行為人僥倖心態，造成被害人難以修復之傷害。同時彰顯政府酒駕毒駕零容忍、保護社會公眾安全之決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n\n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12-08-修正:227","說明":"一、經查，近十年酒駕毒駕或拒測達三次以上之累犯人數，汽車駕駛人達6,345人、機車達22,313人，顯見累犯情形仍難以有效根除。另依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之統計結果，近4年每年違犯本條案件數平均逾3.2萬件次、致死致重傷平均達50人次、10年內再犯導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傷人數則近20人次，足見酒駕毒駕防治處罰情形效果有限，累犯狀況容有極大改善空間。\n\n二、爰修正第一項，提高犯本條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自由刑度，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得併科罰金之數額自30萬元至50萬元。\n\n三、爰修正第二項，提高犯本條不能安全駕駛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四、爰修正第三項，提高於一定年限內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再犯本條第二項之加重構成要件態樣之自由刑度，致人於死者，自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嚴懲犯不能安全駕駛罪致嚴重傷害之行為人，彰顯政府酒駕毒駕零容忍、保護社會公眾安全之決心。\n\n五、另修正第三項，修正原再犯加重構成要件適用條件為於十年內延長至於二十年內，以擴大適用該項加重再加重之犯罪構成要件態樣，以嚴懲此類惡性重大、對於被害者及其親屬造成難以抹滅傷害之犯罪行為，杜絕酒駕毒駕上路。","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n\n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二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46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