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46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1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1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劉建國","林岱樺","陳素月","王美惠","蘇巧慧","蔡易餘","邱議瑩","張雅琳","徐富癸","王義川","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柏毅","郭昱晴","吳琪銘","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5125"],"mtime":"2026-04-21T21:16: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46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464","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鑒於網際網路普及，兒童及少年使用各類網路服務已成為生活之必須並成為重要學習資訊之管道，惟此類服務於蒐集及使用兒童及少年個人資料時，可能會對兒童及少年之個人隱私及安全構成威脅。另國際間亦已逐漸體認保障兒童隱私有其必要性。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網路隱私保護教育宣導」納入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辦理之事項，並新增任何人不得以不正當或詐欺方式於網際網路蒐集、利用或揭露兒童個人資料，以強化保障兒童及少年隱私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n\n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n\n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n\n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n\n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n\n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n\n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n\n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n\n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50","說明":"一、兒童因缺乏網路隱私保護的概念，容易成為網路詐騙、網路霸凌等惡意行為的受害者。因此，宣導上網安全時，不僅應包含對有害內容的警覺，更應強調個人網路隱私保護，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增訂網路隱私保護教育之宣導。\n\n二、隱私權政策目前已相當普遍，有定型化範本可資遵循，惟中文隱私權條款範本與英文隱私權條款範本，兩者間尚存差異。英文隱私權條款另有關於兒童的隱私權政策，應予納入，爰一併修正新增保護兒童之隱私權政策於第一項第六款。\n\n三、為周延保護兒童在網路上之個人隱私及安全，參考美國COPPA（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之核心重點，即在蒐集兒童個人資料前，必須取得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爰新增第一項第七款，將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相關機制，於蒐集兒童個人資料前，先取得兒童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納入。\n\n四、原第一項第七款遞移為第八款，其餘未修正。","修正":"第四十六條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n\n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n\n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n\n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n\n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n\n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及網路隱私保護教育宣導。\n\n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及保護兒童之隱私權政策。\n\n七、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相關機制，於蒐集兒童個人資料前，先取得兒童家長或監護人同意。\n\n八、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n\n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現行":"第四十六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53","說明":"美國COPPA Rule（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Rule）開宗明義第一條規定，禁止以不正當或詐欺行為或方式於網路蒐集、利用或揭露兒童個人資料之行為。爰增訂第二項。","修正":"第四十六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n\n任何人不得以不正當或詐欺方式於網際網路蒐集、利用或揭露兒童個人資料之行為。"}]}],"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46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