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46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1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1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雅琳"],"連署人":["李柏毅","陳培瑜","羅美玲","邱議瑩","王美惠","李坤城","林淑芬","吳思瑤","陳俊宇","王義川","吳沛憶","沈伯洋","蔡易餘","王正旭","李昆澤","黃秀芳","黃捷","鍾佳濱","陳冠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4502"],"mtime":"2026-04-21T21:16:2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46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465","案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有鑑於《國家語言發展法》於2019年公布施行，明定各族群語言均為國家語言，並保障人民於司法、行政及公共服務等領域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在現行國家語言政策架構下，易致外界誤解司法程序僅得以華語進行，與國家語言平等之立法精神未盡相符。為落實語言平等，保障人民於司法程序中得以使用熟悉之國家語言充分表達意見，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02","law_name":"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七條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law_content_id":"04502:04502:1989-12-08-全文修正:105","說明":"一、為保障人民於司法程序中之語言使用權，並使當事人得以以熟悉之語言充分表達意見、陳述事實，確保程序參與之實質平等，爰檢討修正本條規定。\n\n二、另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已明確界定「國家語言」之概念及其相關權益，為統一我國法制用語並避免實務適用上之疑義，將現行條文中「國語」之用語修正為「國家語言」，以符合法制整體一致性。","修正":"第九十七條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家語言。"},{"現行":"第九十八條　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law_content_id":"04502:04502:2015-01-20-修正:114","說明":"為確保司法審判程序中之溝通順暢，並保障人民於程序中使用國家語言之權利，明定對於不通曉國家語言之人，應由通譯協助傳譯，使其得充分理解並參與審判程序，爰一併修正本條規定。","修正":"第九十八條　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家語言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46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