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46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議案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提案人":["林思銘","邱鎮軍"],"連署人":["許宇甄","陳玉珍","顏寬恒","徐巧芯","羅明才","葛如鈞","邱若華","林倩綺","洪孟楷","牛煦庭","鄭天財Sra Kacaw","廖偉翔","馬文君","洪毓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mtime":"2026-04-10T21:16:0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46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467","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邱鎮軍等16人，有鑑於繼承制度源於民國初年大家族觀念，因應時代變遷，於我國現代社會相關法規適用上，不僅被繼承人於生前之遺囑自由受到侷限，更常造成財產繼承上之爭點，並引發家庭矛盾與訴訟糾紛，不僅耗費司法資源，亦造成家庭情感難以彌補的裂痕，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對於無子女者，等同於權利義務不對等之變相懲罰，現行法規制度所造成「單向繼承權」，無子女者之兄弟姊妹卻可繼承其遺產並享有特留分；但反向，無子女者因繼承順位在後，無法繼承有子女之兄弟姊妹遺產。此不對等設計，形同懲罰未生育或單身者。\n二、本法制度已與現代社會脫節，現代多為核心家庭情狀下，成年兄弟姊妹多已經濟獨立，鮮有扶養或共居事實，亦對遺產缺乏實際貢獻。卻僅因血緣即可享有保障，顯已有失正當性。\n三、參照日本、德國、法國、南韓、瑞士、義大利等多數國家均僅保障直系親屬與配偶特留分，不包含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並且我國邁入少子女化、都市化與高齡化所帶來之人口與家庭結構變遷，更加速改變我國家庭樣貌。核心家庭比例持續上升，財產處分之自主性與尊重個人意志，已成為重要價值，故實有重新檢討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之必要性，以順應時代變遷並與國際趨勢接軌。","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一、考量我國現代社會相關法規適用，以及現代社會家庭結構與經濟型態變遷，財產之積，與早期大家族共同勞動之背景已顯然不同。為尊重被繼承人之財產處分自主權與落實遺囑意志之貫徹執行，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款關於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n\n二、配合前款之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款項次遞移為第四款。","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46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