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46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1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1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陳培瑜","李昆澤","黃捷","黃秀芳","李柏毅","王正旭","林月琴","王美惠","王義川","吳秉叡","陳秀寳","王世堅","張雅琳","陳俊宇","李坤城","羅美玲","鍾佳濱","沈伯洋","楊曜","范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5125"],"mtime":"2026-04-21T21:16:3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46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468","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鑑於嬰幼兒睡眠安全與生命安全密切相關，且實務上已有相當比例兒童死亡案件與不安全睡眠環境、睡姿有關，現行市售相關產品卻仍有「可趴睡」、「防窒息」等易生誤導之標示、宣傳與廣告，恐使照顧者誤用而增加窒息及猝死風險。爰參酌國際立法例，增訂一歲以下兒童睡眠用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應符合兒童睡眠安全準則，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認定基準，以強化源頭管理，保障嬰幼兒安全，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嬰幼兒睡眠安全攸關生命安全，且根據衛生福利部107年至113年死因統計資料顯示，嬰兒猝死症候群（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 SIDS）為國內嬰兒十大死因之一，另，衛生福利部113年「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結果報告－111－112年回溯個案」結果顯示，不安全睡眠環境及睡姿，為嬰兒猝死症候群及窒息死亡之重要風險因素。爰增訂本條，明定提供一歲以下兒童睡眠之兒童用品，其標示、宣傳及廣告應符合兒童睡眠安全準則，以維護嬰幼兒生命及健康。\n二、為防止業者以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危害兒童睡眠安全之標示、宣傳及廣告，誤導家長採取不安全之照顧方式，致增加嬰幼兒窒息或猝死風險，爰增訂違反前條規定之處罰，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兒童睡眠安全準則及相關認定基準，以利執行。","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嬰幼兒睡眠安全攸關其生命安全，根據衛生福利部107年至113年死因統計資料顯示，嬰兒猝死症候群（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 SIDS）為國內嬰兒十大死因之一，另，衛生福利部113年「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結果報告－111－112年回溯個案」在高度及中度可預防性死亡案例中，近一半與「睡眠環境不安全」、「趴睡、側睡睡姿」相關。綜覽國內外研究皆指出，一歲以下嬰幼兒不當的睡眠環境與睡姿，可能增加嬰兒猝死症候群及窒息風險。\n\n三、經查，現行市面上許多提供嬰幼兒睡眠之產品，其商品標示文字與使用情境照，不乏可見「可趴睡」、「防窒息」等用語及圖像，明顯違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宣導之「五招安心睡」指引，前述商品之行銷文字與使用情境圖像，恐引導家長在不知情狀況下以錯誤、不安全方式安排幼兒睡眠情境，對嬰幼兒之生命安全造成巨大的危害。\n\n四、近期美國、澳洲皆針對嬰幼兒睡眠用品立法明確規範，顯見注重睡眠安全、正視嬰幼兒睡眠用品的風險已是國際共識，我國對於嬰幼兒睡眠安全之維護，應借鏡國際經驗採積極立法，明確規範，爰新增本條文，規範提供一歲以下兒童睡眠之兒童用品，其標示、宣傳及廣告方式應符合兒童睡眠安全準則，避免因業者不當標示或誤導性的產品形象宣傳，導致家長以違反安全睡眠指引之方式照顧嬰幼兒，以有效預防我國嬰幼兒因不安全的睡眠環境或睡姿窒息猝死。\n\n五、第一項所稱之兒童用品，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列為應施檢驗之兒童用品。\n\n六、參酌國際間如美國、澳洲對嬰幼兒睡眠用品之相關規定，新增第二項規定，有關兒童睡眠安全準則及前項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危害兒童睡眠安全情形之認定基準，授權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　提供一歲以下兒童睡眠之兒童用品，應符合兒童睡眠安全準則，其標示、宣傳及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危害兒童睡眠安全之情形。\n\n前項準則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危害兒童睡眠安全之情形，其認定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避免家長受兒童用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誤導，以違反安全睡眠指引之方式照顧嬰幼兒，爰新增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罰則。","增訂":"第九十一條之一　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46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