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48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1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1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富癸","賴瑞隆"],"連署人":["邱議瑩","李昆澤","王美惠","李柏毅","張雅琳","蔡易餘","黃捷","陳俊宇","沈伯洋","郭昱晴","李坤城","陳秀寳","黃秀芳","王義川","吳琪銘","賴惠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3631"],"mtime":"2026-04-21T21:17:0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48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487","案由":"本院委員徐富癸、賴瑞隆等18人，為提高國人生育意願，降低生育期間之經濟不安全感，明定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比例，以提升我國生育誘因，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勞動部調查，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其申請期間長短之考量因素以「兼顧家庭收入」為主（76.2%），若為主要家計負責人更高達80.8%，顯見經濟因素對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影響。其結果亦反映在每位子女平均申請期間以6個月（58%）最多，平均申請期間則為7.7個月，僅略高於現行育嬰留職停薪給付期間6個月。另103年的調查顯示，未來有育嬰需求但不會申請的主因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夠貼補短少的薪水」（9.3%）；若政府沒有發放育嬰津貼，僅有28.3%勞工會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臺北市的調查也發現，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原因除「可親自教養小孩」外，「有津貼補助」（19.39%）亦為重要因素，顯見發放津貼之經濟補貼因素為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重要考量。\n二、我國113年工業及服務業每人每月平均總薪資為54,422元，經常性薪資為42,820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估算月投保薪資為43,900元，其80%為35,120元，占平均總薪資之64.5%（支付率），與2024年OECD國家之德國（65%）接近，低於智利、愛沙尼亞、斯諾維尼亞（100%）、捷克（86.6%）、羅馬尼亞（85%）、希臘（79.7%）、盧森堡（71.1%）、荷蘭（70%）、盧森堡（71.1%）、波蘭（63.4%）、葡萄牙（67.7%）；計入帶薪休假週數以「相當於全額工資（週）」（Full-Rate Equivalent,FRE）來衡量後，全薪給付週數為16.7週【26週（6個月）*64.5%】，低於羅馬尼亞（73.4週）、愛沙尼亞（67.9週）、匈牙利（54.9週）、德國（28.6週）、韓國（27.2週）、日本（26.4週）、瑞典（24.5週）、波蘭（20.3週）、盧森堡（18.5週）等國。以我國低迷之生育率而言，帶薪育嬰留職停薪發放週數及給付金額似仍有進步空間。","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說明":"一、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未修正。\n\n二、酌調本條第一項文字。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額度，依法律位階之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規定及行政規則位階之勞動部所訂定「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規定，始達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80%，惟勞動部之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並無法律授權，易因政策變更或財源不足而終止或改變，爰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規定，明定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比例，以提供勞工留職停薪期間穩定的家庭收入支持，提昇國人生育意願。","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48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