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49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2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5-36,1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昱晴"],"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沈發惠","林楚茵","李坤城","蔡易餘","王正旭","張雅琳","黃捷","沈伯洋","徐富癸","鍾佳濱","陳培瑜","陳俊宇","林宜瑾"],"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2","meet_id":"院會-11-5-7","laws":["01089"],"mtime":"2026-05-06T15:21:1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49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495","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鑒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由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制成立，為因應其職掌範圍大，轄區遍及全國海域與岸際，並面對海域安全情勢複雜化、任務多元化及跨機關協調需求提升，現行副署長編制已難充分支應署務指揮、政策統籌與專業分工需要，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相關規定，修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增置副署長一人；並配合本次修正，增訂施行日期規定，修正第十一條，以利組織運作順利銜接，爰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自改制成立以來，統籌海洋權益與海事安全維護、入出港船舶與人員安檢，與海域至海岸之走私查緝、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相關犯罪調查等多元任務，轄區遍及全國海域及離島，業務性質高度專業，且跨域整合需求日益增加。\n二、近年國際與區域海域情勢變化快速，灰色地帶行動、非法越界、跨境犯罪及海上安全事件頻仍，海巡署除需強化第一線執法能量，亦須提升指揮調度及跨部會協調功能，致使署務督導與決策負荷持續加重。\n三、考量海巡署預算規模、人員編制規模龐大，且任務複雜度均已顯著提升，現行副署長二人之配置，於政策統籌、區域指揮及重大事件應處上已顯不足，確有增置副首長以利有效專業分工之必要。\n四、本草案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修正第三條增置副署長一人，以強化署務運作效能及組織韌性。","對照表":[{"law_id":"01089","law_name":"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law_content_id":"01089:01089:2015-06-16-制定:3","說明":"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改制後，職掌涵蓋海洋權益與海事安全維護、入出港船舶與人員安檢，與海域至海岸之走私查緝、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相關犯罪調查等事項，業務性質多元且專業分工需求提高。\n\n二、面對區域海域安全情勢變動及灰色地帶威脅增加，海巡署須強化指揮調度及跨機關協調功能，致首長決策與督導負荷日益加重。\n\n三、考量海巡署轄區遍及全國，且預算及人員規模龐大，為提升政策統籌、區域指揮及專業分工效能，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增置副首長一人，提升整體治理效率與應變韌性，確保海域安全與公共服務品質。","修正":"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現行":"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089:01089:2015-06-16-制定:11","說明":"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n\n二、配合本次第三條修正，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49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