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50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若華","廖偉翔","涂權吉"],"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黃仁","廖先翔","洪孟楷","鄭正鈐","陳雪生","蔡春綢","羅廷瑋","馬文君","謝龍介","林思銘","牛煦庭","翁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2017"],"mtime":"2026-05-06T18:21:0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501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501","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廖偉翔、涂權吉等17人，鑒於現行法規關於號牌懸掛位置之規範過於模糊，導致實務執法時，常有警察僅憑肉眼主觀判斷，針對號牌微幅傾斜或因原廠設計導致位置略異之車輛，逕行以最高額罰鍰處分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亦有違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為杜絕執法爭議並導正行政濫權，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將「不依指定位置懸掛」修正為「不依檢驗合格之位置懸掛」，並明定牌框、底版之相關量化規範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法源用語，強化執法客觀性：現行條文使用「指定位置」一詞，因缺乏明確量化標準，導致第一線執法人員擁有過大之裁量空間。近期屢傳警察僅憑主觀視覺判斷號牌角度，即便該車輛出廠時已通過安全審驗，仍遭逕行處以最高額罰鍰並移置保管，此舉已偏離交通管理之本旨。故修正為「檢驗合格之位置」，強調應以車輛驗車時之標準為依歸。\n二、落實法律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應受法律明確性原則之拘束。為解決目前「自由心證式」的執法亂象，本修正草案借鏡日本《道路交通法》針對號牌安裝細則之科學化管理精神，增列第四項後段規定，要求交通部會同內政部針對「牌框」及「底版」等相關規格訂定明確、量化之規範。","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n\n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n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n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n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n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n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n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n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n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n前項第一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情形者，均依前項最高額處罰，第三款按前項最高額加倍處罰之；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第二款、第三款中屬偽造變造他車牌照、肇事致人傷亡或十年內第二次違反本規定、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n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駕駛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之車輛，依第一項規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n\n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25-05-09-修正:19","說明":"現行條文使用「指定位置」一詞，因缺乏明確量化標準，導致第一線執法人員擁有過大之裁量空間。近期屢傳警察僅憑主觀視覺判斷號牌角度，即便該車輛出廠時已通過安全審驗，仍遭逕行處以最高額罰鍰並移置保管，此舉已偏離交通管理之本旨。故修正為「檢驗合格之位置」，強調應以車輛驗車時之標準為依歸。","修正":"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n\n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n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n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n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n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n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檢驗合格之位置懸掛。\n\n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n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n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n前項第一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情形者，均依前項最高額處罰，第三款按前項最高額加倍處罰之；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第二款、第三款中屬偽造變造他車牌照、肇事致人傷亡或十年內第二次違反本規定、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n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駕駛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之車輛，依第一項規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n\n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未懸掛、不依檢驗合格之位置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其牌框及底版等相關規範，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50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