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55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思銘","邱鎮軍","王鴻薇","廖偉翔","游顥"],"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林沛祥","顏寬恒","林德福","賴士葆","牛煦庭","邱若華","鄭正鈐","謝龍介","馬文君","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3631"],"mtime":"2026-05-06T15:26:2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559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559","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邱鎮軍、王鴻薇、廖偉翔、游顥等16人，鑑於實際生活中，家庭中之已成年但仍在學之子女，其就學與生活費用，多仍需依靠家庭支助，且於現行所得稅法中，亦已將成年但仍在校之子女，列為可減免稅額之扶養親屬對象之一，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之子女，列為扶養眷屬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14-修正:24","說明":"一、實際生活中，家庭中之已成年但仍在學之子女，其就學與生活費用，多仍需依靠家庭支助，且於現行所得稅法中，亦已將成年但仍在校之子女，列為可減免稅額之扶養親屬對象之一，故應將其列為，非自願離職退保之被保險人的扶養眷屬之一。\n\n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部分文字。\n\n三、第一項文字未修正。","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而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子女。"}]}],"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55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