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0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昆澤","許智傑"],"連署人":["吳思瑤","蘇巧慧","邱議瑩","林楚茵","黃捷","羅美玲","陳秀寳","沈發惠","鍾佳濱","沈伯洋","王正旭","陳俊宇","陳冠廷","李柏毅","王義川"],"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3631"],"mtime":"2026-05-06T15:26: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0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08","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許智傑等17人，有鑑於我國人口結構逐步走向超高齡化社會，為鼓勵高齡者持續就業，並確保高齡者就業或失業期間保障，同時為鼓勵雙親共同承擔育兒責任，促進家庭內性別分工平等，爰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本法投保年齡上限，並增加雙親均領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得再發給一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強化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我國人口結構逐步走入超高齡社會，為鼓勵高齡者持續就業，並強化高齡者就業或失業期間保障，刪除投保年齡上限限制，以確保高齡者就業保障。\n二、為鼓勵雙親共同承擔育兒責任，促進家庭內性別分工平等，並強化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新增雙親均領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得再發給一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三、考量目前請領失業給付需等待十四日，縮短失業給付等待期，有助於減輕民眾在短期失業期間的經濟壓力；因此，參考國際勞工組織縮短發給失業相關津貼之等待期以七日為原則之建議，將失業給付等待期及推介訓練等期間，同步縮短至七日。","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n\n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n\n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n\n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n\n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n\n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n\n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7","說明":"因應我國人口結構逐步走入超高齡社會，為鼓勵高齡者持續就業，並強化高齡者就業或失業期間保障；同時，考量高齡但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於工作或非自願離職期間仍應有就業保險保障基本生活，爰刪除第一項投保年齡上限限制，以確保高齡者就業保障。","修正":"第五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n\n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n\n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n\n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n\n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n\n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n\n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說明":"一、失業給付等待期縮短求職登記日由十四日縮短至七日。\n\n二、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於2023年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進行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鼓勵雙親共同承擔育兒責任，促進家庭內性別分工平等，並強化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爰增訂本條。\n\n三、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如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中一方為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之被保險人，且雙方均領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再發給一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受第十九條之二最長發給六個月之限制。\n\n四、另考量雙親如其中一人死亡或因家暴等因素經法院宣告停止親權，致無法共同承擔照顧責任，為保障單獨撫養子女者之照顧需求並給予同等經濟支持，亦得請領七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五、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跨越本法施行前後者，為鼓勵共同承擔育兒責任，亦應給予第七個月全額津貼。","修正":"第十九條之三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合併領取前條第一項所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七個月：\n\n一、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均為本保險被保險人，且已依前條規定，領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二、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其中一人為本保險被保險人，另一人為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之被保險人，且均已依各該法規，領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三、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其中一人死亡或經法院宣告停止親權，另一人為本保險被保險人，且已依前條規定，領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被保險人依前項請領第七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跨越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後者，其津貼應全額發給。"},{"現行":"第二十條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起算。\n\n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2-04-25-制定:24","說明":"失業給付等待期縮短給付發給日由十五日縮短至八日。","修正":"第二十條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八日起算。\n\n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現行":"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n\n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n\n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n\n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n\n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32","說明":"失業給付等待期縮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期間由十四日縮短至七日。","修正":"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n\n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七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n\n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n\n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n\n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0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