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4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2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2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蔡春綢","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1766"],"mtime":"2026-05-06T15:29: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4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48","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校園多元生理用品提供及月經健康教育，已屬學生健康促進與校園友善環境之重要事項，惟現行多仰賴行政措施推動，尚欠缺明確法律依據，致各校辦理情形不一。為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學校提供有經期生理需求之學生必要支持，並由學校辦理月經健康教育相關宣導，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法背景與必要性\n(一)學生於就學期間面臨經期生理需求，生理用品屬基本衛生與健康所需，惟目前各級學校提供情形不一，部分學生仍因經濟因素或取得不便而影響學習與生活。\n(二)國際間逐步重視「月經貧窮」議題，將生理用品視為基本生活必需品，並透過公共政策介入，以促進性別平等與教育公平。\n(三)我國現行制度多以行政措施或試辦計畫推動，尚未建立一致性之法制規範，致各地資源配置及執行方式存有落差，有必要予以法制化。\n二、修法目的\n(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協助學校提供多元生理用品，確保有經期需求之學生得以免費取得，減輕其經濟負擔。\n(二)將月經健康教育宣導納入學校推動事項，提升學生正確認知，促進性別友善校園環境。\n(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生理用品之提供方式、管理、衛生維護等事項訂定辦法，以確保制度一致性與執行品質。\n三、修法重點\n(一)建立生理用品免費提供經費暨制度性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與協助。\n(二)將月經健康教育宣導納入學校推動事項，提升學生正確認知，促進性別友善校園環境。\n(三)增訂授權條款，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以利制度化推動與標準化管理。","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n\n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6","說明":"一、增訂第三項。現行學校衛生法第六條雖已規定學校應推動學校衛生工作及設置健康中心，惟對於有經期生理需求學生之生理用品取得及月經健康支持，尚無明文規範。為減少月經貧窮對學生健康、尊嚴及受教權之影響，並將現行行政措施提升至法律位階，爰增訂本項。\n\n二、所稱「以適當方式備置多元生理用品」，係指學校得依學生需求、校園環境及實際管理條件，採定點放置、保健中心領取或其他適當方式辦理，並應注意學生隱私、便利取得及去標籤化原則。\n\n三、為明確區分主管機關與學校之權責分工，爰規定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暨協助提供之責任，並由學校負責辦理月經健康教育相關宣導；其宣導內容包括月經生理知識、心理調適、衛生習慣及去除與月經相關負面刻板印象等，以符合實務運作。\n\n四、增訂第四項。鑑於多元生理用品之提供方式、管理、衛生維護及校內執行細節，仍有賴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一致規範，爰增訂授權條款，以利制度穩定推動。","修正":"第六條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n\n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n\n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度編列預算，協助學校以適當方式備置多元生理用品，供有經期生理需求之學生免費取用；學校並應辦理月經健康教育相關宣導。\n前項多元生理用品之提供方式、管理、衛生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480000/details"}